首页 >政协委员 >委员建言 >议政建言

关于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

2014-09-15 00:57:13  
字体大小:【

 

民建湖北省委员会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边发展边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全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迅猛,到2008年底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到6285个,网络农户约253万户。其中,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352家,占总数的37.4%,注册资金25.2亿元,吸收入社农户达90万户之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5500元以上,较非社员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1500元,高出20%以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推动湖北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金融支持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键。但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介入还处于初级阶段,介入水平低、层次浅,金融支持不足已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因素。

    一、金融介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难度分析
    一是来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的问题。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机制不规范,如法人治理机构存在缺陷,责、权、利不清晰,内部管理混乱;大部分合作社未设账目或没有公开账目;规模普遍偏小,抗风险能力较差,与银行业机构贷款发放所要求的“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偿还能力”等存在严重的偏差。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金融支持的条件差,如农业生产风险较大;农业经营风险较高,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风险承受能力普遍偏低,导致了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怕贷”、“惜贷”;农民专业合作社盈利和积累功能缺失,资本积累困乏。三是抵押担保基础缺失。

    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外部环境的问题。一是政府支持力度不够。政府对农民合作社的管理、服务不到位,技术支持、宣传教育、规范管理等不能同步跟上;财政支持力度不够,政策和法律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二是金融政策乏力,不利于激励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接。三是政策性担保和保险体系滞后。政策性保险还处于试点阶段,由于农业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大,农业保险的风险高,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难度较大。四是法律制度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已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市场主体得到法律的确认,也在法律上承认了其承贷主体地位,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不需验资,过宽的制度使注册资金的真实性受怀疑,多数金融机构对此类法人性质心存疑虑,特别是借款主体的不确定性更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

    三是金融机构方面的问题。一是金融支持的内涵非对称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所产生的金融需求呈多元化趋向,由于金融服务主体的缺失,银行业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支持还停留在存贷、汇兑等传统业务上,在业务品种和担保方式上都缺乏创新。二是信贷管理及操作方式非对称性。银行在农村地区存在“风险畏惧”心理,从而导致慎贷、惜贷现象明显。银行机构对于承贷主体不明、担保抵押不实、财务报表不全的组织不进行信贷投放。三是银行的经营原则非对称性。农业是弱质产业,投入高,见效慢,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具有频繁和不确定的特点。对于银行机构来说,大多都不太愿意把信贷资金投入农业生产领域。即使发放贷款,也会提高利率来弥补风险,这无疑又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担。

    二、金融支持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策建议
    (一)抓政府相关政策的落实,提高政府政策的执行力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各级政府要抓政策的落实,提高政府政策的执行力。一是明确政府的职责定位;二是政府扶持政策的实施要讲求公开、公正、公平,防止权力寻租,抑制形象工程;三是开通农民监督渠道,对不法行为给予监督。

    (二)完善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政策
    1、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助基金。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2、涉农部门以项目形式给予资金支持。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首先考虑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这既可实现支农的目的,又可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问题的缓解。
    3、明确并贯彻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作出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安排
    1、发展与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主要包括:
    (1)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一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继续发挥支农主力军的作用,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及一般成员的授信贷款额度,探索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的金融产品,完善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等新业务。二是要创新金融服务支农措施,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特点,切实改进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投入。三是银监机构要进一步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政策,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三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四是要加快农业保险试点步伐,全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减轻金融机构经营负担,提高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

    (2)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担保体系。一是要强化信用基础建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单位”建设活动。二是推动成立农信担保公司。可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龙头企业等共同投资建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业务。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扩大担保规模,增强担保能力,促进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三是建立互助型担保组织。大力推行贷款联保制度,由合作社按自愿原则组织成员签订联保协议,通过互保互益、共担风险的形式提高成员获贷能力。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担保公司,为成员单位及其成员提供信贷担保。

    (3)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配套服务体系。一是研究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健康发展需要的配套法规;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的各类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也需要融资,应该为它们进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创造条件,特别是农民资金互助社,应该准予其进入银行同业拆借系统进行资金交易;三是组建投资基金,为农村各类微型金融组织,特别是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股权投资;四是在治理结构优化、机构信用评级、审计、法律援助、信息等方面提供服务。

    2、构建适应性强的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主要包括:
    (1)现有银行业机构要进一步创新业务,加大金融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抓住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的地位,引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投资参股,使其成为信用社的社员,建立起农村信用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评定信用等级,核定信用额度,通过积极创建信用工程,打通一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绿色通道”。邮政储蓄银行要利用网点优势,引导资金返还农村,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力。

    (2)大力推进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与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关系。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明显的组织资源优势来兴办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通过建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本联系,可以增强自身的合作基础和社区性特征,强化其对农民的资金投放和市场定位方面的效应。资金互助社可以推动生产合作和产业发展,并以农户的持续增收支持资金互助社的商业可持续发展。

    (3)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和管理。在目前农村融资渠道单一的情况下,农村民间借贷在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具有相当程度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资金困难的局面。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监督并将其纳入体制范围内,适当给予发展空间,对于深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是十分有益的。

    (四)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制度建设,夯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基础
    1、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加强社务管理的民主决策;建立成员账户制度,明晰成员在合作社中的经济权益。
    2、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及运行要实行验资、年检制度,可设计免费的简易验资和年检程序,加强监管,树立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法人形象,培育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人才,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信任度。
    3、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尽快按照《合作社法》、《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和信用行为,进一步明确经营目标,明晰产权,提高其管理能力和财务运作能力,在此基础上,主动了解银行的信贷政策、金融服务品种等。
    4、做大做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合作社自身的经济实力,降低金融机构贷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