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湖北省委员会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主要矿产资源储量不断减少、产能逐渐下降。尽管近几年矿产勘查业逐渐复苏,成为社会投资热点,但由于投入分散且强度低,加上找矿难度加大,除了磷、水泥用灰岩等矿中查明储量有一定增长外,石油、富铁、富铜、金、铅等重要资源储量增长速度低于储量消耗速度,可采储量减少,保障程度降低,对外依赖程度逐年提高。总的来看,现有大中型矿山多已进入中晚期,资源逐渐枯竭,开采难度越来越大,造成下游产业断链。
2、矿产供需总量失衡,资源配置和开发利用布局结构不尽合理。石油、煤、铁、铜、铝、硫等大宗矿产长期供不应求,磷、盐、石膏等矿产保障程度较高,石化、冶金后续加工产业产能过剩。非金属尤其是新兴非金属矿产深加工能力明显不足,特别是磷、盐、石膏等省内优势矿产产业链不长,资源优势未能有效地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矿业权设置不尽合理,很多矿区资源被资质条件较低的矿业权人占有。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大矿小开、一矿多开、重复建设等问题依然存在,总体上仍处于“多、小、低、散”的状况。湖北省矿产企业2000年有一万家左右,2006年有6000多家,目前还有4300多家。
3、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粗放,资源利用率低。矿石采选综合回收率在30%左右,比国外一般约为50%低得多,造成资源浪费,产品附加值低。共伴生矿多是湖北的特点,比如鄂西地区铁矿探明储量19亿吨,潜在储量20多亿吨,但都是高磷铁矿,难利用。另外,重开发、轻保护,采主弃副、采富弃贫、采易弃难、乱采滥挖现象仍然较普遍,矿产品加工程度低,原矿、初级加工产品多,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差。小矿山的采选技术和装备水平较低,管理较差,经营粗放。
4、矿山环境问题依然突出,环境破坏未得到有效遏制。矿产开发忽视环境,矿山植被、景观、土地、水均衡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三废”达标排放率、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和土地复垦率较低,局部地区水源、大气、土壤受到严重污染,地面塌陷、沉降、山体开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特别是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很多,恢复治理难度大。
5、违法违规时有发生,矿业秩序需要不断规范。经济的持续发展,资源供需矛盾的突出,带来了“圈矿热”、“开矿热”,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问题时有发生;资源纠纷不断,权益维护诉求多;部分地方越权违规审批,分割出让采矿权;地方政府干预矿业权设置,资源管理难度加大。
6、矿产资源法制建设滞后。《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出台,1996年修订,其计划经济特色浓,缺乏规划实施的措施,矿产品价格没有明文规定。同时,地方相关法规也亟待修订,否则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的需要。
7、矿业管理体制不顺。一是矿产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的一部分,按国际惯例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资产管理和产业管理在同一条产业链上。我国把矿产和土地资源都划归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在全国和湖北省都基本解决了这个问题。但在我省,仍有个别矿种没有解决,如磷矿就涉及国土资源厅和经济信息委两个部门,导致产磷市县管理混乱,增加了行政编制,计划和使用分配出现矛盾;河砂是特殊的矿产资源,现由水利部门管理,与矿法不符,管理不顺。二是管理队伍不协调。矿产资源管理是国土部门的职责,但基层职能薄弱,人员队伍和技术支撑力量不够,且多数人员没有纳入财政编制。三是有的县级政府没有矿管办,造成国土部门没有办法执法。四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不合理,难以调动各方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上的积极性,特别是矿业权出让成本摊销政策及地勘单位参与政府勘查基金查明矿产地矿权出让收益分配政策不明确,矿业权市场建设和基金勘查项目找矿工作缺乏原动力。五是地质矿产信息服务社会化程度不高,工作需进一步加强。六是重微观轻宏观、重审批轻审查、重发证轻监管、重开发轻保护、重眼前轻长远的现象仍较普遍。
8、地质找矿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1998年实行商业性地质勘探与公益性勘探分离,国家投入减少,鼓励社会投入,保留了一部分勘探人员,其余人员进入社会,造成大量人才流失。同时,财政拨款也主要用于人员安置,地质找矿工作由此进入低谷。湖北省财政安排的勘探基金在3000万元以内,是全国最少的省份。
9、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不合理。部分民营企业取得暴利,补偿费不合理,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为5:5,留在中央的收益部分较大,地方没有积极性,没有惠及地方政府和老百姓。
10、探矿权管理存在弊端。我国从2006年开始对探矿权实行分类(高风险、低风险、无风险)管理,无风险谁先申报就是谁的,导致有的企业长期占有而不探矿;低风险实行招拍挂,也容易被人占用。
11、矿业领域改革滞后。国家把采矿业列入工业门类,导致各种税费比国外高很多,造成矿业竞争力不足,诱发很多偷税漏税问题。矿业领域改革步伐慢,“请进来、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比沿海地区慢很多,而且改革中缺乏政府配套资金和政策支持。
二、对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的几点建议
1、加强矿产资源法制建设,完善矿产资源法规体系。根据《矿产资源法》的修订进程,适时启动《湖北省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2、理顺管理体制,强化矿产资源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经济部门在磷矿资源管理与磷化产业管理上的分工与职责,理顺磷矿管理体制;明确国土资源、水利、交通管理部门在河道采砂管理上的分工与职责,理顺河砂管理体制;增加大市大县矿政管理人员编制,并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力量。
3、加大政府对矿产资源勘查的投入力度,切实加强地质找矿工作。拓宽地质工作的融资渠道,从矿业税收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地质找矿工作,增加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基数。
4、改革探矿权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勘查进入退出机制。一是改革探矿权出让制度,以招投标方式确定探矿权人,使真正具有技术经济实力和社会责任感的投资者取得矿业权,同时,对于低风险类探矿权,将矿业权有偿化处置工作后置,为缩减勘查工作区面积留下操作空间。二是允许探矿权保留,但同时大幅度提高矿区占用费(探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建立矿产勘查有序进入退出机制。
5、深化矿业领域改革,完善矿业体制。调整矿业产业的定位,将矿业由第二门类调整到第一门类,采取“多予、少取”的产业政策,调整和完善资源税费政策,鼓励企业开展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推动资源节约,发展循环经济;深化价格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矿产开发成本核算,实现矿业开发成本内部化,建立开采补偿勘查、开发补偿保护、矿山补偿周边社区的综合补偿机制。
6、加强选冶技术攻关,盘活闲置资源。加强政府引导,通过适当的资金扶持,鼓励和支持企业以选矿环节为重点,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技术攻关,引进和推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新工艺、新方法、新技术,提高中低品位、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能力和水平,解决难选矿和共伴生矿的选矿技术成本难题,盘活高磷赤铁矿、金红石矿、银钒矿、稀土矿、卤水及其伴生金属矿等一批目前难以利用的矿产,降低武钢等大企业对国外资源的依赖程度。
7、实施“走出去”战略,开发利用境外资源。建立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风险投资基金,鼓励省内矿业企业通过买断矿山股权、进行风险勘查等多种途径,积极到省外国外,勘查、开发我省短缺资源。根据比较效益和优势互补原则,积极发展矿产品国际贸易,鼓励省内、国内短缺、关系本省经济发展的大宗矿产初级产品进口,建立稳定的矿产品进出口贸易渠道。
8、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在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治理,促进矿业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