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协经济委员会 湖北省工商联
2007年末,国务院批准武汉城市圈为“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同时赋予武汉城市圈先行改革试验的权力。创新金融体制机制对于推动试验区“两型社会”建设具有积极意义。为配合省政协十届二次常委会会议题,在段轮一副主席的带领下,省政协经济委员会和省工商联联合就创建有利于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金融体制,赴孝感、天门及省直相关部门进行了调研。现将我们的建议报告如下:
一、努力创建有利金融业服务于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当前,我省金融机构已拥有较强的实力,可为“两型社会”建设提供较好的融资和金融服务:
一是金融组织体系较为完备,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各类银行机构,以及证券、保险机构相对齐全;
二是信贷资金总量和增量具有相当规模,2007年末,全省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7496.5亿元,比年初增加1061.6亿元,比上年多增281.4亿元,同比增长16.5%,贷款增速是近七年来增长最快的一年;
三是金融机构、企业参与同业拆借、商业承兑汇票、企业短期融资券等金融市场的程度不断提高;
四是征信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等金融服务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由于金融体制原因,圈内银行缺乏有效的统一规划、相互合作的协调机制与服务机构,限制了整体功能提升与发挥。
为充分利用中央赋予武汉城市圈先行改革试验的权力,建议:
1、成立武汉城市圈金融业区域发展委员会,由省政府副省长任主任,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主要领导任副主任,省银监局、各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各类银行机构,以及证券、保险机构主要领导任委员。委员会负责城市圈金融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工作,研究金融区域发展规划,协调各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地方的关系,争取各商业银行总行(总部)政策支持。
2、建立高效、透明的圈内企业信息披露机制。目前,银行对客户信息搜集渠道比较单一,对区域行业形势的把握能力也尚欠缺,容易造成支持重点趋同、部分行业过热、失信企业多头贷款等问题。因此要明确一个部门,负责将企业的工商、税收、司法、房产等相关信息通过公共平台定期发布。同时,组织政府各经济部门与金融界定期举行联席会、经济形势座谈会,加强区域、行业信息披露,让金融机构能及时掌握经济动态和改革发展方向。
3、进一步理顺圈内银行业管理部门和商业银行的体制。人行、银行监管、商业银行均不同程度面临着理顺管理关系完善服务功能的问题。目前仙桃、潜江、天门商业银行支行有的属荆州市分行管辖,有的属荆门市分行管辖,这三个圈内城市部分银行多一道管理环节,且与行政管理体制不一致,不利于业务发展。
4、建立对圈内金融机构的监测考核体系,防范银行经营游离地方经济建设之外的现象。地方政府不得干预银行业务的观念,在各级政府中已经形成,但少数银行经营行为游离地方经济建设之外的现象必须引起重视,表现之一是重负债业务轻资产业务,特别是在县域银行,“抽血”“惜贷”现象严重;表现之二是对地方支柱产业和积极扶持的行业支持力度不大,而对高风险高赢利的行业过度投入;表现之三是对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不敏感、不参与。监管部门要从建设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的高度出发,研究探索城市圈内信贷的发放额+利润+风险的考核监测体系,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服务“两型社会”的积极性。
二、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为圈内金融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1、要提高市场开放程度,丰富市场参与主体的数量与类型。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群体,培养其风险意识和信用意识,增强其风险分析与管理能力。扩大金融市场的外延,采取措施使个人投资者进入金融市场的渠道更为通畅,为企业年金、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集合性资金的投资运作创造条件。激活民间资本,鼓励发展各类产业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搞好圈内产权市场建设,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2、完善金融市场信用体系。将建立与完善金融市场信用体系作为建立与完善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统筹考虑,协调安排;要做好金融市场内部的相关制度安排,包括建立和完善信用评级机制,引导与培育信用评级机构,加强市场参与主体信用记录和数据的积累和管理等;此外还应该加强信用宣传,增强市场参与主体的信用意识,培养信用文化。
3、规范与完善金融市场中介服务体系。应该充分重视和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在金融市场运行中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应制定完善统一的相关市场规章制度,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另一方面,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加大市场对外开放程度,引进外国中介服务机构的先进管理技术与经验,增强市场竞争,提升圈内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
三、创新金融体制机制,加强金融机构的合作,着力提高金融机构运行的效率
1、尽快建成“圈内同城”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圈内金融服务与收费,按同城标准执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支付结算一体化。建成以商业银行内部系统为基础,票据交换、银行卡支付、网上支付、中央银行会计核算、国库会计核算等业务系统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支付清算体系。
2、鼓励金融产品创新,加快适合于“圈内同城”的金融产品研发。包括创新信用贷款风险控制方式、融资抵押担保业务和品种等,努力破解融资难瓶颈。特别是加快推进“供、产、销”在圈内联系密切的企业间“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和“商业承兑汇票再贴现”产品。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创新保险与信贷结合的金融服务新模式。
3、进一步加强武汉城市圈金融市场建设,推动圈内票据市场建设,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推动银行间协调与沟通,盘活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与贷款规模资源,打破银行间过度竞争而缺乏合作的现状。开展资产转让业务,集中贷款规模开展银团贷款业务。推进圈内多层次金融市场建设,包括银行金融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市政建设和企业债券票据市场、圈内非上市企业股票交易市场,建立水稻、棉花、油菜籽等大宗农产品期货仓库和期货交易市场。
4、创新银行业监管和外汇监管与服务一体化的制度。整合圈内银行金融资源,创新监管方式,特别是在外汇监管服务方面,建立圈内外汇管理网络,积极向县域延伸出口收汇核销窗口、下放登记审批权限等,进一步打破圈内城际行政区划对业务的限制,使资金流与货物流匹配,便利生产流通经营活动,促进外汇管理与服务一体化。
5、建立合理有序的竞争与合作机制。合理的金融竞争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服务质量和经营水平,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利于不同产业的均衡发展,从而形成金融业之间、金融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共赢。建议由人行武汉分行牵头成立金融机构武汉城市圈合作委员会,引导圈内各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形成黄金客户联合营销、对口业务协调发展、不同产品优势互补、产品定价统一标准、经营风险共同防范、经营利益合理分成的竞争与合作机制。
四、完善圈内金融体系建设,努力把武汉建设成为区域金融中心
1、完善圈内银行体系建设。以武汉市商业银行为主体,加强组建区域性商业银行;以农村信用社为基础,组建省一级法人的农村商业银行;扩大村镇银行设立试点,完善其金融服务功能;引导和支持国内外各类金融机构在武汉设立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吸引国际国内金融机构后援中心、后台业务落户武汉,打造全国性金融外包服务中心;鼓励在汉金融机构跨城延伸经营网点;创造条件设立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托区域商业银行,吸纳国内外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投资主体,争取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2、组建武汉城市圈股份制投资担保公司,搭建银企合作新平台。可由各地方财政、银行、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出资,组成巨型投资担保公司,助推圈内“两型社会”项目建设。鉴于涉及圈内城市协调与投资问题的复杂性,公司最好由省政府牵头组建,建立严格的公司章程,其主要领导人实行公开招聘制,一旦公司组建完毕政府退出公司管理,公司实行市场运作。
3、整合现有政府部门出资组建的担保公司。吸纳民间资本,壮大充实担保资本金,按股份公司市场化运作。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壮大充实银企合作平台。此外,要发挥好行业协会的管理作用,规范圈内资产评估、抵押登记、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服务与收费标准。
4、建立武汉城市圈金融专家库。在圈内推广成熟的创新产品,结合武汉城市圈的实际适时集中研究金融体制机制、金融产品创新,在实践中完善推广科研成果。强化金融创新成果推广培训,提高圈内银行管理与业务水平,培养服务“两型社会”建设的金融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