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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修正案看我国刑事立法的民意吸纳

2020-10-20 08:41:26   来源:人民政协报   作者:李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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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其中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等内容,得到了社会广泛好评。


此前,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呈现两极化现象:一是法学界虽有争论,但主流意见是多数支持维持现状;二是社会各界对低龄恶性犯罪深恶痛绝,修改刑责年龄呼声日益高涨。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引人关注。湖南12岁女孩投毒案、广西13岁男孩杀人弃尸案;大连13岁蔡某杀死同一小区10岁女孩淇淇,并抛尸灌木丛;湖北孝感初中女生遭13岁男同学持刀抢钱,逼脱光衣物,身上多处刀伤。“法律保护未成年行凶者,谁来保护我未成年受伤害的女儿?”受害女生的母亲发出锥心之问。但囿于相关法律规定,这些“少年罪犯”因未满14周岁而不会承担刑事责任。类似案件一再成为舆论焦点,引发公众强烈不满。


此次草案将刑责年龄从14周岁下调到12周岁,将民众强烈要求调整与多数专家学者不予调整两种意见予以综合平衡,不仅回应了民众对低龄恶性犯罪问题的社会关切,也对降龄的定罪适用作了严格的特定罪名、特别程序规定。特定罪名是仅限于杀人、伤害并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特别程序是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下调年龄”和“严格限制”的规定中既强化了对未成年人行为的约束,又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审慎与克制的立法理念蕴含了多重社会价值,能够充分发挥刑法遏制犯罪的功能作用,有效维护社会安定。


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草案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草案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针对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反映出的现实问题,草案将两高两部“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提高了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还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针对民众质疑某公司董事长猥亵案量刑过轻反映出的问题,草案修改了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包括: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草案还修改了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


这些修改都是对民众意见的回应与吸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是继今年6月初审后的第二次审议。草案一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共收到65080位公众提出的137544条意见。公众意见大量集中在儿童保护方面,所以二审稿修改的重点也在这些问题上。这次的修改,充分体现了我国立法越来越重视民意,顺应民情,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征求和吸纳民众意见,彰显了我国立法理念的变化和法治的文明进步。


(作者系武汉市政协委员、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