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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政协调研乡镇卫生院用电收费标准问题

2014-12-28 22: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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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3日,宜都市政协组织相关委员,就乡镇卫生院用电收费标准问题开展了调研。委员们听取了相关部门的情况通报,实地视察了相关卫生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界定服务功能,明确规定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为广大群众提供低成本服务,维护公益性质。”目前,宜都市乡镇卫生院均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基本职能是向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有偿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时,系按照省、宜昌市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其药品实行的是零差率销售政策。在宜都市卫生财务中心集中核算的7家乡镇卫生院中,其用电交费大体交为四种情况:1家全部按居民生活用电计价交费;3家全部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计价交费;2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各自单独装表分开计价交费;1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按总用量各占一半计价交费。


    乡镇卫生院作为公共服务机构,不仅承担诊治、照护病人,还具备收容治疗、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服务等公益责任,因为乡镇卫生院用电具有用电范围广、持续用电时间长、用电量大等特征。而现行的收费标准,不仅收费标准不统一,而且违背了乡镇卫生院的社会公益性质,增加了其运行成本,为乡镇卫生院的公益运行增加了压力,不利于医改政策的落实。


    为此,宜都市政协积极呼吁:为支持农村卫生事业,不断深化农村卫生改革,使其更好地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在目前国家对乡镇卫生院用电收费尚无统一规定前,建议对乡镇卫生院业务用电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中所规定的价格措施执行。


(宜都市政协 郑强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