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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政协建议   兴山县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

2014-09-16 01: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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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兴山县政协主席舒化彦、副主席刘伟民、余运高带领机关办委主任及部分政协委员与县民政局专题协商全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会上,县民政局长余洪珊通报了全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有关准备情况,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县政府认真采纳政协建议,建立了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

    救助制度规定,对持有兴山县常住户口,因病、因灾、子女就学(不含择校)或其他不可抗拒性因素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家庭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制度还对因赌博、吸毒、好逸恶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不予救助的对象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临时救助一个家庭每年原则上只能救助一次。其救助标准为: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救助资金不超过500元;全日制在校就读的困难家庭子女的救助资金不超过800元;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救助资金不超过300元。

    临时救助由户主向常住地村(居、社区)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社区)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入户核实,经公示评议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乡镇进行调查核实审查后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每季度集中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到户;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临时救助制度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准确认定临时救助对象,确保全县临时救助工作及时、准确、高效开展。
                                (兴山县政协   陈德彦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