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兴山县已纳入全国“迈向无烟中国”的首批试点城市,也是湖北省县级城市的唯一单位。兴山县采纳政协委员建议,抓住良好契机,迅速开展公共场所禁烟活动。
日前,兴山县召开政府常委会,通过了《兴山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以兴政发[2008]6号文件印发通知到各乡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并从2008年5月1日起颁布实施。
《规定》的颁布实施还源益于多年来政协委员对禁烟的关心和建言献策,特别是在今年元月召开的县政协八界二次全会上,近20名政协委员联名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在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的建议》提案,委员提出:“吸烟是一个非常普遍现象,也是几千年形成的一种习惯,它严重危害着人民的身体健康,如何改变这种习惯,首先要从各级领导做起,党政机关要率先垂范。”县政协在审查提案时,将这份提案作为重点提案交给县人民政府办理。
《兴山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共13条,在本县范围内有8个方面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如影剧院、歌舞厅、汽车站、商店、学校教室、托儿机构的幼儿活动和休息场所、各类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会议室等。并明确了遵循“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这个《规定》的颁布实施深受广大群众的拥护和社会各界的好评,对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营造良好公共环境将起着重要作用。
(兴山县政协李自海 陈德彦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