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上午,在郧西县法院民一庭办公室内,法官正在调解一起民事案件,所不同的是,现场除主持调解的法院副院长李复霞、民一庭庭长张正军外,还有该县马安镇党委副书记、政协联络处主任彭先宏、县政协委员杨耀清。经多方做工作,一起历经年多未决的上访案顺利调解成功,双方签订协议,并握手言和。
2007年12月3日,郧西县马安镇居民肖全山以与原马安供销社职工签订的合资建房协议为由,向马安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镇政府向其颁发《选址意见书》和《开工许可证》(简称“一书一证”),许可建房时间自2007年12月10日至2008年6月30日。肖全山在截止日期前未动工建房也未申请延期。2008年9月14日,肖全山与马安镇村民张卫胜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约定:肖全山占用张卫胜245.32m2 宅基地建房,房屋建成后,张卫胜获得同等面积的楼房。10月12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同年12月肖全山开始建房。在其建房过程中,张卫胜认为肖全山所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且未按协议约定进行施工而直接影响其后面房屋的通风采光,双方发生纠纷。
2010年1月4日,原告张卫胜以被告肖全山合同欺诈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与被告肖全山所订立的合资建房合同无效,并要求肖全山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40余万元。本院分别于2010年5月18日、7月1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均未达成调解意见。2010年9月8日,张卫胜又以不服马安镇政府对肖全山的行政许可行为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马安镇政府颁发给肖全山的“一书一证”,2011年6月2日本院作出了驳回原告张卫胜诉讼请求的判决,后张卫胜因不服此判决于同年7月11日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决。2012年12月12日,本院民一庭第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卫胜诉被告肖全山合资建房合同无效一案,仍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而调解未果。
在近三年的诉讼过程中,张卫胜多次向郧西县、十堰市和湖北省各级人民法院、政府机关上访,甚至于2011年以前3次赴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乃至中央闹访,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在此期间,经办案的法院工作人员、当地政府多次调解和做工作,张卫胜的态度仍很强硬。
今年1月29日,在马安镇委副书记、政协联络处主任彭先宏的建议下,郧西法院民一庭法官邀请县政协委员杨耀清共同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因杨委员是马安镇商会会长,又是县政协委员,在当地有一定的威望,张卫胜和肖全山都听从杨委员的说服。经杨委员推心置腹的劝说并陈述利害关系和彭书记的耐心协调,原告张卫胜对其诉请中要求的赔偿金额作出了让步,被告肖全山也表示接受和解意见。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2013年3月26日之前,被告肖全山给付原告张卫胜现金35万元整,原告张卫胜将二人合资建房协议中约定属于他的两套房子及后面的三间瓦房连同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金收据一并交给被告肖全山,如有违约者,支付给对方当事人5万元的违约金。此案实体将以撤诉形式处理。双方当场签订了协议。
至此,历时三年的陈年上访积案得以妥善解决,真正做到了息访罢讼,案结事了。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地方大局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郧西县政协 李思山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