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政协对全区贯彻落实《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进行调研
2014-09-16 01:32:08
2009年10月下旬,林区政协、林区总工会和林区政协妇女界部分委员,组成联合视察组深入到部分单位,就贯彻落实《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进行了调研。
通过听、看、议、查、访等形式,调研组对林区各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调研组认为,一是女职工合法权益暨劳动保护得到保证。全区成立基层工会组织196个,其中建立女工委员会(部)33个,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和《行业性专项集体合同》84份,占应签总数的80%;二是认真宣传贯彻《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林区总工会对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宣传学习;三是积极履行合同。将各类合同履行情况纳入工会、妇联、劳动、安监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日常监督管理的范围;四是认真执行劳动禁忌规定。矿山、危化、电力、建筑、公路修建等企业,涉及到高空、高温、低温、井下和有毒有害等险要环境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岗位均未安排女职工;五是提高女职工政治地位。林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女职工政治地位。在林区党委、政府及工会、妇联每年度表彰活动中,有相当一部分女职工,荣获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工人先锋号、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示范岗等荣誉称号。同时,林区党委十分重视女干部培养,有相当一批女职工走上各级领导岗位。
在肯定取得成效的同时,调研组提出下一步落实《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建议。一是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和职责,进一步加大对《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执行力度;二是工会、妇联和相关部门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广泛深入的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工作,同时对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三是积极探索和改进民营企业女工组织不健全,特殊待遇不规范,监督管理难到位等问题。(林区政协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