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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政协委员呼吁禁用百草枯见成效

2016-07-20 15: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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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事件屡发  政协委员呼吁禁用百草枯

 

    据恩施州农业局高级农艺师李明伟介绍,百草枯水剂是一种触杀性、灭生性除草剂,广泛应用于农田除草。百草枯水剂自上世纪90年代在我州推广使用以来,因其用途广、见效快、成本低,深受广大农民朋友喜欢,全州每年使用量达400吨左右。但因其毒性强,对人畜毒性极大,引起了社会各界对百草枯的极大关注。

 

    在恩施政协七届恩施州委四次会议期间,州政协委员杨峰、向兴朝分别提交了《关于禁用或限用农药百草枯的提案》、《关于加强对农药百草枯的管理与毒性宣传的建议》的提案。杨峰、向兴朝均为州中心医院医生,他们在提案中提到,百草枯是一种高效能的非选择性接触型除草剂,对人畜有很强的毒性,且没有特殊解毒药物,经消化道、皮肤和呼吸道吸收后,作用于肺、肝、肾等重要器官,可造成多种器官衰竭。近5年来,恩施州中心医院每年收治百草枯中毒患者近50例,虽经全力救治死亡率仍高于90%,患者年龄多在15岁至30岁。常见中毒情形有自杀、误服、使用不当或食用污染食物等。 因此,他们建议加强对百草枯毒性宣传,加强对其管理,限制或禁用百草枯;如无法禁止,建议加强百草枯产品监测,未用完的溶液,可及时回收。对于两位政协委员提交的提案,2015年7月,州农业局给予了回复:将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对百草枯的有关规定;加强培训宣传,提高农民正确使用百草枯的普及率;加大农药(百草枯)市场监管力度。

 

7月1日起销售使用百草枯水剂将担责

 

    其实,从保障人畜安全角度考虑,国家早就有了限制百草枯水剂产品生产和使用的措施。

 

    2012年4月,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第1745号公告明确提出,我国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剂在中国销售和使用。

 

    6月底,恩施州农业局组织县市农业局张贴关于停止销售使用百草枯水剂的通告,并分别通过官方网站和恩施电视台、恩施日报、恩施晚报发布通告:自7月1日起,我州内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销售和使用百草枯水剂产品;农药经销商、农业生产企业及公民家中留存的百草枯水剂产品,必须在6月30日前退回农药经销商或上交到所在县市农业局。

 

    通告称,执法人员发现销售百草枯水剂产品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引起人员伤亡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使用百草枯水剂产品的行为,将依法追究使用者法律责任,因使用造成人员中毒或引起飘移污染的,使用者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铁腕”监管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药既是防治病虫害、保障农业丰收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也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因素,事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对此,恩施州政府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创新农药管理方式,依法加强农药管理,尤其要加大对茶叶、蔬菜、水果等作物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自7月初以来,州农业局执法支队深入全州8个县市,开展包含百草枯水剂在内的农药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主要对农药质量进行监督抽样检测,抽查农药经营主体是否仍在销售百草枯水剂产品,是否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在采购、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农药过程中,各项制度是否健全,采购票据是否保存,购销台账是否建立,安全管理使用责任制是否落实。

 

    如何监管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恩施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2016年2月16日,州委农办〔2016〕1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加强农药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对农药生产环节、经营环节、使用环节的监管以及农药监督执法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

 

    在农药经营环节,高毒、高残农药必须严格执行“五制”制度:购进备案制、经营专柜制、销售台账制、购买实名制、公开承诺制。

 

    在农药使用环节,要严格执行禁限用农药制度,农产品生产者不得采购和使用国家已经明令禁止使用的40种农药,蔬菜、果树、茶叶、中药材等生产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限制使用农药品种;严格执行科学使用农药制度,县市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责,培训、引导和指导广大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农药标签使用农药,不得超防治对象、施用方法、施药适期使用,按注意事项提示安全使用农药。

 

    (恩施日报记者  彭绪艳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