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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办理答复省政协提案工作的具体要求

2014-09-15 23: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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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以及省委办公厅转发的《政协湖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鄂办发[2006]1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认真做好2009年省政协提案办理答复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严格交办程序
    各承办单位要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门承办机构和选派专人负责承办日常工作。要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
    1、收到提案后,应对照交办清单清点提案件数。如果有误,请速与省政协提案办公室联系(027—87234505)。
    2、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在10天之内将提案和回执单一并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退回理由和提出按职责应由哪个单位(部门)承办的意见。

    二、注重办理质量,提高办理时效
    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注重办理质量。结合工作实际,积极采纳提案建议,切实办出实效,推动工作发展。

    除特殊情况外,对在省政协全会期间的提案,应在今年7月底以前办复完毕;对在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一般应在收到提案后的三个月内办复完毕。属于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由会办单位在收到提案的45天之内将会办意见送主办单位,再由主办单位汇总,答复提案者。
    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办的提案,分办单位(视同主办)按本单位职能,分别办理并答复提案者。
  
    三、真诚征求意见,认真做好答复
    各承办单位要密切同提案者联系,每件提案都应同提案主要提出人见面。党派、团体的集体提案,要委派合适人员见面,以示重视。会办单位在向主办单位提出会办意见之前,应见面征求意见。条件允许的,主办单位可与会办单位联合征求提案者的意见。
    认真做好提案内容的答复工作。即:
    1、对提案的答复要有针对性,不说空话、套话,切忌流于形式。
    2、对提案中所提意见和建议,要逐条答复,切忌答非所问、避重就轻。
    3、对列入计划解决的提案,应作出阶段性答复;办理工作有新进展后,再以书面形式函告提案者,并抄送省政协提案办公室。
    4、对“不满意”的反馈意见,要认真研究,再作沟通和解释,并重新办理和答复。

    四、注意答复程序,规范行文格式
    2008年已开始试行网上办理。由于目前网上办理形式还暂时不能覆盖所有提案者,2009年仍要求纸质答复和网上答复同时进行。
    1、纸质答复必须经领导审查签字,然后按照规定格式(格式附后)打印,并在复文首页右上角分别标明:(1)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当年可以落实或基本落实的标“A”;(2)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正在落实,但年内不能办完,尚需继续办理的标“B”;(3)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列入计划落实的标“C”;(4)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因条件限制不能解决而作解释说明的标“D”。
    2、提案答复文稿落款应署明本单位的名称并加盖公章,不能使用单位内设机构的名称与公章。
    3、提案答复按以下要求寄送:(1)提案者各一份,并附寄《湖北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一份。(2)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一式二份;(3)属党群系统的承办单位,抄送省委办公厅一式二份;属政府系统的承办单位抄送省政府办公厅一式二份。
    4、、网上办理工作要按时间要求同时完成。少数尚未建立网上办理系统的,要安装网上办理终瑞,开展网上办理。有的需要补充网上承办单位资料,主要是明确主管领导、具体承办人及联系方式等,力求网上办理工作更加完善和规范。

    五、做好办理工作总结
    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于2009年9月底前报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以便掌握情况,交流信息,推广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