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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依法落实劳动者法定休假日的劳动报酬

2017-04-17 1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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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实践中,这一明文规定基本没有落实到位:

 

    一是行政机关担心踩“红线”而不予执行。过去,行政机关安排机关工作人员法定休假日值班,按照一定额度发放值班补贴。现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相关规定,为了不踩“红线”,机关工作人员法定休假日值班补贴全部取消,法定休假日值班全部“尽义务”。

 

    二是事业单位担心增支出而“变通”执行。卫生医疗等事业单位,医生、护士等“一线”人员实行“倒班”工作制,保证员工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则无法保证,劳动报酬与经济效益挂钩。这样,既不增加或少增加单位支出,也使工作人员无从谈起法定休假日劳动报酬问题。

 

    三是企业单位担心降效益而“绕道”执行。一部分生产型企业为了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对一线工人实行计件工作制或倒班制管理,无论是正常工作时间,还是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人上班有收入,不工作无工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几乎没有约束力,成为“一纸空文”。

 

    为此,建议如下:

 

    一是开展专项宣传活动。以法律讲座、案例分析等方式,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劳动法》相关条款的专项宣传活动,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学法、懂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在全社会营造敬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二是开展专项检查督办。人社部门应当组织专班,定期深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劳动法》关于劳动者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劳动报酬规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督促相关单位依法、按标准发放劳动者法定休假日的劳动工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是完善专项维权机制。人社部门应当通过接受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等方式,切实加强维权窗口建设,畅通广大劳动者维权渠道;应当加强维权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维权效率和水平;应当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对相关问题予以曝光,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钟祥市政协  武永成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