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省不少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有力促进了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以及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推动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据调查,目前我省各地以农民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合作社或企业,对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利益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按入股股份获利分红和按入股股份获利分红+入股土地的租金,不管哪种分配方式,农民得到的收益通常都会高于自己经营土地的收益。但经调查发现,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经营存在一定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存在变相改变入股土地农业用途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但实际上不乏有少数合作社或企业,在经济利益和资本运作中,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入股流转土地用途的现象。比如,改变入股土地的农业用途,将土地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既违背了土地经营权的入股初衷,还会导致耕地荒废、减少,农民面临失地风险。
二是存在土地入股的合作社或企业经营失败的风险。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或企业,入股土地成为其资产,当合作社或企业面临经营破产,清算时理应把土地经营权作为财产偿还给债权人。但这些土地经营权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用这一类型的土地来偿还债务,农民的土地将难以回归到流转前的使用状态,农民随之将会失去生活保障。
为切实加强风险管控,保障农民权益,建议:
一、推行土地经营权入股工作不能“一刀切”,尤其是不能强迫农民入股,可在部分地区或部分种植业态先行试点,循序渐进,获得成功经验以后再行推广。
二、政府严格把关,建立准入机制,把风险控制放在首位。应要求农民选择实力雄厚、信用可靠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合作,同时设立一定的准入门槛,采取保证金形式,有效控制后期经营风险。
三、制定相关优惠措施,扶持此类农业合作社或企业的发展。比如在资金、税收以及农产品订单等方面给予优先和优惠,依托政府管控的惠农政策,帮助合作社或企业稳妥、快速发展。
四、对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农民生活给予充分考虑,出台政策鼓励合作社或企业吸收这部分农民作为产业工人就地就业,将其纳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解决他们养老、医疗等后顾之忧,有效化解土地入股后潜在的经营风险。
(南漳县政协 唐登才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