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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闲置问题不容忽视

2017-03-29 15: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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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经济开发区等园区建设作为地方政府拉动经济增长、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招商引资的重要载体而频繁上马,在园区发展势头良好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工业用地当前存在一些问题。粗放、低效利用土地的形势较为严峻,有的园区开发并未达到规定的土地投入产出指标要求,普遍存在投资规模小、用地效率低、投入产出不达标等问题。甚至有的园区厂房稀稀落落,大量土地长期闲置。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节地指标约束力不强。单位用地投资、产出强度、容积率等是衡量工业用地效率的重要指标。为了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国家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时,出让合同中须对这些硬指标做出明确规定。但是一些企业为了拿到土地搞“数字造假”,在“纸面上”上提高投入产出强度、投资规模等,以满足政策要求,类似单位面积土地投入、产出强度这样的土地集约利用硬指标,在一些地方遭遇“软执行”已成常态。同时根据政策要求,工业用地应“净地出让”,在满足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地块位置和使用性质明确等条件后,才能出让给企业用于开发建设。但实际上,一些出让地块并没有达到此要求。其次,工业用地供后监管不到位。在工业用地的监管上却遭遇“不敢管、不能管、不愿管”的困境。土地供后似乎政府各部门都负有监管权限,但结果并非如此。如,工业项目立项情况,由发改委、经信委负责;用地容积率由规划局负责;单位面积投入产出强度,工业园区、统计局才掌握,而作为土地集约利用重要监管单位的国土部门,却难以实时掌握这些供后土地关键利用指标,无法有效评估节地情况,有效监管更是无从谈起。三是闲置土地回收存在困难。国土资源部修订出台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明确规定工业用地“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可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但由于土地的闲置有企业自身经营不善、发展方向调整,也有政府规划频繁变动乃至群众信访等多种因素杂糅在一起,政府部门对土地闲置“认定难”,用地企业打政策“擦边球”,使政府无法收回土地。四是园区建设贪大求全、同质化严重。开发区、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层出不穷,似乎成为地方政绩的代名词。而实际上,开发区能承载的产业集聚规模和类型是有限的,如果一个市里共存多个开发区,项目又都很类似,就可能存在恶性竞争,而“大规模供给土地”则成了开发区吸引商家的重要筹码。

 

    在此建议:

 

    一是合理地编制供地计划,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定额指标。为约束政府过量供地的冲动和企业超额的用地需求,必须科学合理地编制供地计划。重视土地出让前的用地需求调研,加强供地时序管理,掌握好土地供应的方向、力度和节奏,增强土地供应的灵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完善工业用企业准入机制。总体来说,为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地方政府必须依据投资协议、注册资本、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各项指标对工业项目的合理性进行缜密论证,确保落地工业项目能够存活并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尤其对于招商引资项目以及用地面积较大的重点、重大工业建设项目,必须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或者征求专家意见对项目用地论证后,方能确定供地计划。

 

    三是制定并完善低效工业用地退出体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征收土地闲置费、协商或依法回收、实施土地置换等措施,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设立闲置工业用地退出专项支持金,主要用于闲置土地资源或建筑物的回购、改造、补贴以及相关配套支持等。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按时开发、开发投资额度未达标、产出效率差及集约利用程度低的土地,采取鼓励企业厂房和土地出租、严控工业用地变性出让、严征土地使用税等保有成本等措施。

 

    四是科学经营管理园区,预防土地闲置。可采用BOT、BT等方式,将园区基础设施项目改过去由政府包揽建设为合资合作建设;尝试公开拍卖园区公共设施的经营权、广告使用权、道路冠名权等,把园区建设变成资本运营过程。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入股等方式参与园区建设。

 

    五是完善对工业用地供后监管。供后监管主要有两条途径:由国土部门动态巡查合同落实情况,即在土地供应后,巡查项目是否按时开竣工、是否达到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容积率、投入产出等;由工业园区、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定期审核企业运行指标,监督核查土地利用状况。责任追究、价格形成、损害赔偿等多个方面,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健全起来,并保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的监管才会不再困惑,工业用地闲置问题才得以有效解决。通过部门监管联动机制,使各部门协调配合,做好批后监管及竣工验收工作,防止低效利用土地或闲置土地行为发生,对辖区内土地利用情况不佳、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适时督促检查和实地督办。

 

    (荆门市政协委员、民建荆门市委专职副主委  王忠标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