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治理公章腐败,很多乡镇开始实行“村章镇管”。据《楚天快报》报道,枣阳的多个乡镇,“村章镇管”时间长的达10年,短的也有1年。
“村章镇管”存在三个方面的弊端:
一是违背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82年以来,我国就全面实行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自治组织,上级政府对村级工作应给与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村民依法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印章是村级公共权力的象征,应该有符合条件的村民保管,这既是村民自治的体现,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直接体现。无论乡镇政府出于什么初衷和目的,把村公章收归乡镇政府,实行“村章镇管”,致使村民无法真正地实现自治,违背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二是造成百姓办事不方便。各村距离乡镇政府,短则几公里,远则上十公里甚至更远。村民办事到所属村委会盖章,方便快捷。但是实行“村章镇管”后,村民要盖章,必须先到村委会找村支书签字同意后才能到乡镇政府去盖章。原本半个小时就能解决的问题,现在要花上小半天时间甚至更长的时间。村民难免抱怨,办事非常不方便。
三是影响村干部的积极性。实行“村章镇管”,导致一些村干部认为:村章被上级收走,这是不信任村干部。工作积极性受到影响,从而影响村委会的工作。
为此,建议:
一是立即行动,组织工作专班,对实行“村章镇管”的乡镇进行全面摸底了解情况,并纠正“村章镇管”的做法。
二是县(市、区)、乡镇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和规范引导,指导村委会制定规范的公章保管、使用、登记制度,杜绝公章乱用现象发生。
三是发挥村民监督、纪检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等多种作用,定期对村级公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杜绝乱用公章行为。
(市政协委员、九三学社襄州支社委员 崔瑞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