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监管是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力保障,是树立执法部门权威、提升执法效能的有效途径。在推进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过程中,由于各行政执法部门信息化建设水平不一,部门间信息互通存在对接问题。特别是“先照后证”实施后,按规定工商部门对“先照后证”抄告相关部门有难度,一方面,由于网络没有实现互联互通,无法及时推送相关单位,另一方面,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抄告出现不予接收现象。工商部门只能采取快递形式寄送,费时费力,如果不抄告,极易出现后续监管盲区,造成监管执法风险。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建议一:注重调查研究,强化业务指导。切实加强工商系统内部各层级、各单位之间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配合协作与监督检查,加强对各地政策指导、业务督导,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公示系统,实现信息公示平台科学顺畅、公示工作统一规范,确保《条例》有效落实。探索推广基层落实企业信息公示的新举措、新经验,推动信用信息监管工作向纵深发展。
建议二:注重宣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针对基层工商人员自身特点和接受能力,采取集中授课、面对面讲解、巡回培训等行之有效方式,促使登记注册、企业监管、系统维护等部门及基层人员深入了解各项制度,熟悉企业公示信息流程及要求,快速解答企业在信息公示中遇到的问题、指导企业完成相关操作。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帮助社会公众了解并主动参与企业信息公示监督工作,广大市场主体知晓并支持信用监管工作。
建议三:注重协调配合,实现部门联动。沟通各级党委、政府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提高各部门对《条例》实施重要性的认识,探索“先照后证”信息告知途径和方式,促进信息共享,使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加强后续监管,实现部门联动。同时,督促基层做好企业登记、备案信息公示、企业年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公示抽查信息等项工作,确保企业公示信息的及时准确和统一规范。
建议四:注重工作保障,提高监管效能。首先要加大人才保障。着眼现实,培养、引进、调配适应和满足信用监管工作的人才队伍,选拔、培养一支骨干队伍,科学调配到重要岗位和特定岗位。其次要加强信息化保障。建议按照信息化要求、信息公示需求提供全方位、立体式保障,提高信用监管电子化和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监管效能。第三要完善制度保障。对《条例》中的各项制度,进一步细化相应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如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建议制定详细操作流程,进一步完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示和补正期限规定。
(黄冈市政协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