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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危害公共安全难题亟待破解

2017-03-16 08: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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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精神病患者伤人案件层出不穷。例如: 2014年3月6日,河南“武疯子”朱开志手持铁锹打杀了同村3位村民。2015年5月4日,洛川县城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王某对在餐馆门前玩耍的男童无故实施殴打,致使孩子颅骨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2016年9月23日,广西兴业县发生一起精神病人伤人事件,致4死6伤。2017年2月20日,精神病人胡某在武汉市武昌火车站一个面馆内因一元钱的纠纷行凶杀人,将面馆老板姚某的头颅砍掉,手段残忍,震惊全国。

 

    一、精神病患已成安全隐患

 

    精神病患者危害公共安全已引起社会恐慌。根据卫计委和中国疾控中心的数据,我国有精神病患者1亿人以上,其中重症精神病人超过1600万,相当于每13个人中就有1个精神病患者,每100个精神病患者中就有1个重症患者。在重症病人中约10%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有七成未得到有效救治。据统计,每年由精神病人引发的刑事案件达到万起以上,其中1/3是严重暴力案件,这对公众安全构成极大威胁。不仅如此,精神病患者造成的一些伤害无人买单,受害者苦不堪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些严格的规定意味着精神病人承担的刑事责任分三类:第一种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种是限制刑事责任,第三种与常人等同的刑事责任。同时,精神病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要视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结果而定。正是由于需要司法精神病专业机构来判断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为了逃避责任,一些人贿赂鉴定机构,弄一张精神病鉴定书就可逍遥法外,导致精神病成为投机份子的免责牌,严重 挑战“平安中国”建设。

 

    二、多种原因共致问题频出

 

    关于精神病患者危害公共安全的消息频繁见诸报端,严重降低了公众的安全感。这个问题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最主要的是如下几点:

 

    (一)强制医疗规定严格且难落实 

 

    目前,尽管我国对于精神病人有强制医疗制度,但具体落实起来难度大。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实行强制医疗需经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且具有已经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具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尽管这一法律规定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也可以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但是落实起来不容易并且对精神病人的暴力行为进行事后救治也给公众安全带来威胁。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不难看出,依据本条规定,强制医疗的使用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二是行为人必须属于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是行为人必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这种严格规定的结果是能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患者数量很少,有很多患者得不到有效治疗,难免给他人的生命安全带来隐患。按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由公安机关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再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由法院作出决定,然后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是,法律对公安机关的执行程序、强制医疗的执行地点、执行费用的来源等事项,相关法律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在执行中无章可循。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是到底何时才是“必要的时候”,法律并没有明确解释。

 

    (二)精神卫生医疗条件有限

 

    有专家说“在重症精神疾病患者当中,如果不住院进行系统治疗,20%的病人可能会肇事肇祸,30%的病人可能致残。可是,我国只有很少一部分需要住院的精神病患者能得到治疗,超过90%的病人不能享受到有效治疗,这主要是受制于精神卫生医疗条件。当前,我国精神卫生服务资源严重短缺。全国只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1650家,精神科床位22.8万张,平均1.71张/万人口(全球平均4.36张/万人口),精神科医师2万多名,平均1.49名/10万人口(全球中高收入水平国家平均2.03名/10万人口),且主要分布在省级和地市级城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体系尚未建立。《精神卫生法》实施以来,县市基本上已经设置了精神卫生康复机构,但还未发挥应有的职能。我国开设精神类护理专业的院校非常少,为数不多的毕业生中又有不少人因为社会压力而转行。显然,注册精神科医师数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收治床位数与患者人数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精神卫生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衡,基层精神医疗卫生机构极度缺乏,这些短板已经严重制约精神病患者的治疗,致使我国距离“疯有所控”的目标还很远。

 

    (三)医疗费用成为拦路虎

 

    据专家介绍,精神疾病应该早发现早治疗,如果后期治疗及时并按时服药,病情可以得到控制甚至康复。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多患者得不到及时而持续性的治疗,病情反反复复,最终酿成悲剧。精神病患者“病无所医”的一个最主要原因就是医疗费不堪重负。按平均水平,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每月需花费5000元左右,即使医疗保险能报销一部分,但由于此类疾病需要长期服药甚至终生服药,许多家庭都被拖垮,在大多数地方没有将精神疾病纳入大病救助范围的情况下,在针对精神病患者的社会救助相对于治疗费用来说是杯水车薪的情况下,有的家庭把病人送到医院还没有交费就悄悄离开,有的病人可以出院了却找不到家人办理出院手续,诸如此类的现象屡见不鲜。至于那些被强制入院治疗的病人,费用来源问题没有具体规定,加上患者不是被亲属而是被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送来的,既没有财政配套也没有家人缴费,这给医疗机构带来很大压力,致使有的医院不得不以床位不够为由拒绝病人入院。再者,精神疾病的一个疗程就需要3个月,病程长且复发率在85%以上,有的病人经过多次住院治疗仍然不能痊愈,家人难免丧失耐心和信心,一旦出现经济困难,就会中途放弃治疗。没有钱治疗,就只能留在家里,有的“用铁链拴”,有的“用铁门关”,有的任其到处游荡,犯罪风险必然因此增加。

 

    (四) 患者监管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中,精神病患者的管理都是遵循以亲属监护为主的原则,如今这种以“家庭为主、政府为辅”的管理模式面临很多困难,难以对患者实施有效监管。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许多患者在被确诊之后,有的家属因为担心患者遭受社会歧视而选择隐瞒病情,有的不送其到专科医院而代之以“土办法”治疗,有的因担心药物副作用而不遵医嘱,不按时服药,导致病情延误。二是根据刑法规定,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不仅仅是监护人的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患者所在单位等也负有一定责任。可在具体实践中,精神病患者犯罪的不确定性决定其亲属本身也是受害者,对于亲属而言,自身安全都无力自保,还谈何监护?单位缺乏承担监护责任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何况许多病人根本没有工作单位;基层社区也只能通过宣传告知、走访摸底等方式收集辖区精神病患者信息,然后按照残联要求为患者提供服药、住院补贴,仅此而已,可患者不仅需要物质上的帮助,还需要专业医护人员的专业性疏导。三是《精神卫生法》虽然规定监护人、有关单位应协助管理精神病患者,但并没有说明不协助会承担什么后果。同时,根据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尽管这些规定是出于对患者人权的保障,可是如果该治疗而不治疗,或者病没治好就放弃了,这实际上是让病人处于无人监管状态。四是不少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即使被判刑,可服刑完毕后,大多数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而是重新回归社会,致使精神病患者继续危害社会的现象不减反增。 显然,由于监管制度不完善,相当一部分精神病人“散落民间”、处于监管“真空”,已成为社会之痛。

 

    三、四大举措破解社会难题

 

    精神病人伤人的暴力行为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和惨烈性,侵害目标具有不确定性,被公众视为“不定时炸弹”。由于精神病患者的监管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法制、体制、机制上,依靠政府、单位、社区、家庭多种力量,做好预防、救治、惩处等工作,才能有望破解难题。

 

    (一)出台精神卫生法细则

 

    《精神卫生法》的出台,有助于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解决“被精神病”问题,但并没有对病人的治疗和康复费用问题、监护人不配合住院问题、贫困家庭病人的救助问题、单位和社区不履行监管责任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为了维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减少安全隐患,有必要出台《精神卫生法细则》,并着重解决好五方面问题:一是建立精神病患者统一档案,实现社区、医院、残联、民政和公安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二是对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实行免费强制治疗,由国家财政支付治疗费用,缓解患者家庭的经济压力。三是将重症精神病患者的强制治疗确定为监护人和医院的法定义务,监护人和医院在患者治愈前不得办理出院手续,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四是明确社会救助的标准、范围、职能部门。五是培育壮大精神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包括支持精神卫生科研,鼓励与国外医疗机构和科研机构开展学术交流并引进有效治疗方法;提高精神科医务人员待遇,改善其工作、生活条件;鼓励高校开设精神卫生专业,培养专业人才,等等。

 

    (二)编制政府兜底的防治网络

 

    要解决精神病患伤人问题,除从法律上保障有法可依之外,最主要的是预防和救治,通过防治把危险消灭在萌芽状态。为此,第一,要注重心理卫生知识宣传。现在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每个人都有压力,很多人多多少少都有些心理障碍,但是面对面地接受心理疏导还是有一定顾虑,因而可以借助广播和网络设立心理咨询平台,满足群众“非面对面”的心理咨询需求。同时,大力宣传心理卫生知识,让公众认识到心理健康的重要性和精神病人的危害性。第二,建立全国性精神病人信息库。据统计,2015年底,我国登记在册的重症精神病人有429.7万人,2016年底这个数字就变成了510万,这说明有很多精神病患者游离在管控系统之外。要做好预防工作,就必须摸清底数,从社区到乡镇再到县市,层层做好随访、评估、建档、跟踪等工作并将数据录入国家精神病人信息库,对精神病人实施全面筛查和管理,及时发现暴力倾向,进而向监护人或相关部门提出收治建议,从源头上减少犯罪风险。第三,完善对精神病患者的社会救助。国家应该增加对精神病患者的救助投入,承担起精神病人的供养责任,为患者提供医保、大病救助、免费或低费用药及其它生活保障。各级政府应该动员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种力量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救助,建立一批集治疗、生活照料、康复护理为一体的供养服务机构。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惩处措施

 

    公众对与精神病人有关的犯罪非常恐惧,原因是“真有病的”要么不承担责任,要么承担不起责任; “没有病的”还有可能为了逃脱罪责而钻孔子“无病装病”,让受害者维权无门,只能自认倒霉。这不仅对受害者不公,还有可能让精神病司法鉴定成为“杀人执照”。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和减少故意犯罪,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惩处措施。一要提升司法鉴定的科学性、真实性、公信力,该追责的要精准追责。二要追究失职监护人的责任。因为《精神卫生法》规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患者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情形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三要依法追究有赔偿能力肇事者的责任。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四要追究地方政府部门的连带责任。为了维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国家应制定政策,保障受害人在精神病患者和监护人均无力赔偿时,有向患者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赔偿金的权利。

 

    (四)建立多部门合作治理机制

 

    防止精神病患者危害公共安全,不能全靠卫生部门或者家庭“单兵作战”,国家应当把精神病患者的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并形成公安、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合作治理机制。卫生部门,负责卫生宣传教育和精神疾病的治疗,努力提高防治水平;与民政部门合作建立医疗援助中心,为经济困难患者提供贷款等帮助。公安部门,做好精神病患者的排查及管理工作,对重症精神病患者执行强制性治疗;协同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对辖区患者进行摸底、建档、跟踪管理;基层派出所应与社区加强联系,建立以社区为依托的监控网络,及早发现征兆并督促监护人履责。民政部门,负责为贫困患者提供义务救助,与保险部门协调解决患者的康复、治疗费用。残联,积极开展精神病人服务需求专项调查,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免费办理《残疾人证》,使其享受到相关救助。开展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医疗救助和住院救助工作。在患者康复治疗过程中,给予指导与跟踪服务。与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建立精神病患者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借助“全国助残日”、“精神卫生日”开展宣传活动,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关爱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庭的氛围。 

 

    (覃国慈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