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认识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等,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调查,科学地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关口前移,从政策制定、决策出台、项目审批等环节,对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进行先期预测和先期应对,从源头上有效发现、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机制性维稳。凡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涉及征地拆迁、农民负担、城乡发展与移民、环境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社会保障、公益事业以及涉及民族宗教领域等方面,党政机关在做出决策前,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风险评估问题分析
由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起步较晚,加之部分领导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或理解不够,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体现在:
一是认识上的误区。少数单位领导认为风险评估就是为领导推脱责任,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加之一些重点工程项目时间紧、任务重,便成了个别地方和部门领导敷衍搪塞风险评估的借口,导致在风险评估中走过场;个别单位负责人甚至认为风险评估可有可无,就是收钱,加重了单位经济负担。多此一举。紧一阵松一阵,被动接受,应付式工作。
二是评估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各级党委政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风险评估的文件精神,大多按要求都出台了相应的文件,要求全面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但就目前执行情况看,在落实上差距还很大,有的部门没有对重大项目、重大决策、重大活动要进行风险评估的意识。没有做到中央文件规定的“应评尽评”,没有意识到只有通过评估才能确定项目、决策和事项是否存在风险,是否需要采取措施。
三是相互配合缺失。一个风险评估报告的完成,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配合,仅凭风险评估公司一家的力量和资源容易顾此失彼。但从目前公司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看,要取得相关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对风险评估报告的支持与配合还有很大阻力。评估公司到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往往发出的征求意见函都石沉大海,杳无音讯。
四是涉稳隐患防范化解不到位。针对评估中发现的涉稳隐患苗头和问题,部分评估责任主体单位不够重视,没有认真研究化解措施,心存侥幸,不采取应对措施,不落实责任人员,不提早介入,不防范化解,疏忽大意、不以为然,或过于自信、盲目乐观。
三、完善风险评估机制的建议
一是目标管理日常化,确保职责分明。要保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安排部署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应评尽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各级领导认识到位,重视到位是前提。一是要明确细化职责。形成由各地党委、政府牵头主抓,维稳部门负责,风险评估公司具体实施,各乡(镇)职能部门积极配合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体系。二是强化目标考核。提高考核“权重”。加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在各级党政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份量、权重,提高考核分值,设立硬指标,明确硬任务。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对贯彻落实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不力、酿成重大不稳定因素和事件的,视情况严格问责。凡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责任部门、乡(镇)和主要领导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发生重大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领导必须引咎辞职;对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玩忽职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是坚持评估制度化,做到应评尽评。各级政府要真正把风险评估作为科学决策的前置条件,把好第一道“关”;还要把是否进行风险评估真正列入各级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抓落实。只有形成了决策前风险评估的自觉性,就能做到“应评尽评”;同时,维稳部门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与各政府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风险评估的合力。这样才能为应评尽评夯实基础。
三是注重评估程序化,防范程序“倒置”。从当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开展过程来看,现实工作中存在着重大事项、决策实施或重大工程项目开建在前,风险评估程序事后补做的“倒置”行为,有应付评估的现象。不能让风险评估成为事后“诸葛亮”或形式主义。
四是评估宣传常态化,做好典型推广。一是要有明确的宣传阵地,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网站等宣传阵地进行宣传报道;二是要有固定的宣传专栏,定时、定期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宣传;三是建立奖惩机制,对于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为保稳定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宜昌市夷陵区政协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