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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管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建议

2015-11-16 17: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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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推进农业现代化,必须有序流转农村土地,积极培育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近年来各地实践情况看,伴随着农业产业化企业、大型合作社的引进培育和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出现的一些问题亟需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

 

    一是少数农业产业化企业(大型合作社)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擅自改变土地农用性质。比如上马宾馆、酒店等与农用性质无关的项目,违反《土地法》等法律法规,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

 

    二是少数农业产业化企业(大型合作社)由于自身实力不强,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欠佳,不能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土地流转金,存在拖欠甚至多年拖欠土地流转金问题,导致农民利益受损,引发群众上访。

 

    三是少数农业产业化企业(大型合作社)因为缺乏长远发展战略目标和产品开发规划,受市场一时影响,经营效益下滑,就想方设法终止合同,直接导致农民利益受损。

 

    据调查,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少数地方为追求发展速度,对龙头企业引进、培育和发展把关不够,政策倾过斜过大,对企业监管不严,对企业违法行为制止打击不力,导致少数企业自我放纵,无视群众利益,这种现象虽然为数不多,但严重干扰了农村土地正常流转秩序,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不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必须及时制止和加以清除。

 

    土地流转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基础,也是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各级政府尤其是县(市、区)、乡镇政府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严格规范操作,千方百计降低风险,实现健康发展。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质量优先,牢固树立质量速度与效益相统一的发展理念。充分尊重经济发展规律,引进龙头企业以质取胜,不能过于照顾优惠,减少必要环节,一味追求引进规模和速度,以免预埋隐患,得不偿失。

 

    二、县(市、区)、乡镇要建立风险评估和保障机制。落实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加强工商企业流转土地准入和经营用途监管。引进农业企业时,要对该企业的农业技术、资金实力、成功范例、发展战略以及当地群众的要求等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在流转土地时,适当限定初次流转的土地规模,合理制定土地流转价格,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三、建立监管机制。乡镇经管站、土管所、财政所等农口单位要成立联合监管机构,明确职责:1、加强对流转合同的审查、监督,及时办理合同变更、解除和签证,规范合同的登记、立卷和归档。2、加强对农业产业化企业(大型合作社)产前、产中、产后进行监管,防止企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3、建立土地流转保证金制度,合同签定之日,提前一年将农业产业化企业(大型合作社)的土地流转金打入指定账户,同时,监管企业按照合同及时向农民兑付土地流转金。

 

    四、提供财政信贷服务。财政金融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综合评估,搞好跟踪指导、监督和服务。金融机构要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为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经营大户提供积极的信贷支持。

 

    五、建立风险保证金机制,以农村土地流转租金为基数,向转入方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共同管理,合同期满,如无违约,则如数退还风险保证金;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担保试点和保险试点工作,由农业担保公司、农业保险机构对农村土地流转风险进行担保和保险,确保农民权益。

 

    六、突出问题导向,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对目前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县(市区)乡镇要整合力量,组织专班,深入调研分析,对问题进行分类排队,制定工作预案,采取综合措施,分轻重缓急,规范整治,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襄阳市襄州区政协委员  齐保山 刘德贤 樊华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