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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历史文化村落实行保护性开发

2015-07-27 17: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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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文化村落有着厚重的文化积淀,是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遗产。基层政协委员反映,目前由于受城镇化影响和利益驱使,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整体状况堪忧。表现在:

 

    一是自然毁损严重。老街、古民宅、近现代建筑和古寺庙等多为砖木或泥木结构,由于长期受到水灾、火灾、蚁灾等侵蚀,早已年久失修,破损、腐蚀严重,有的成为危房或已经坍塌。

 

    二是保护意识淡薄。在工业化、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推进过程中,由于缺少综合保护、统筹规划等措施,盲目地拆房建房、路桥修建,使得相当数量的古桥、古民居、古街巷和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遗迹遭到破坏,许多古桥的石板、桥墩等具有文物价值的建筑构件被盗或被变卖。

 

    三是保护工作受资金、技术等要素制约。古建筑的修缮及其存有环境修复不仅需要大量的资金,而且还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为改善生活条件,有关部门和基层在处理破损的房屋及石桥、石板路等基础设施时,往往采取翻建、抹水泥石灰、铺水泥路等简单化处理的方式,破坏了原有的古韵和田园意境。同时,许多需要另建新房的古民居业主因当前农村用地政策趋紧无法实现宅基地置换。

 

    四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消逝。各类传说、民歌、灶画图案、织布、戏曲等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舞蹈、曲艺、手工技艺、民俗风情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城镇化的发展正逐渐消逝或被人们淡忘。非遗传承的后继者选择、经费筹措等因素正制约着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

 

    五是古镇古村古民居群保护难度大,投资大,见效慢。

 

    古民居产权大多属于私人,在未得到实惠的情形下,村民参与文物保护的积极性不高,对保护工作并不配合,有的村民甚至背着文物部门私自拆建或改建古民居。

 

    因此提出以下建议:

 

    1、制定规划,实行保护性开发。古镇古村古民居群的保护涉及到各个部门,需要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各部门统一认识,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才能建立起良好、规范的保护管理体系。

 

    二是广泛宣传,提高古镇古村古民居的文化保护意识。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进村入户开展宣传,将古镇古村古民居保护的重要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送入千家万户,切实提高村民的保护意识,保护好祖宗遗留下来的珍贵文化遗产。

 

    三是加大投入,保护现有古镇古村古民居。破解经费难题是当务之急;一是设立古镇古村古民居村落保护开发专项资金库,传统建筑、文物的保护维修需要大量资金,在政府的帮助扶持下,应争取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等专项保护开发资金,设立资金库。二是引入现代经营机制。村民可以其所有的古建筑群入股,同时吸取社会资金入股,参与古镇古村古民居的保护经营。三是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抢救与保护经费。四是将必要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投入,政府更要发挥财政性资金的作用,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古镇古村古民居保护的积极性。

 

    四是不断创新,实行保护性开发。保护古镇古村古民居,不是反对改善基层群众居住条件,而是要在提高生活水平,改善居住条件的同时保留民族特征和民族风格。建议有关部门组织技术专家不断创新,实行保护性开发,在不违背传统习俗和风格的原则下,运用现代建设材料和施工技术,传承好民族文化,保护好祖先留给我们的文化遗产。

 

    (竹溪县政协  王大荣   彭 勇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