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雪委员
2012年卫生部在全国选取311家县级医院试点,我省28家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随即迅速展开。试点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全省试点医院纷纷探索药品加成取消后利益损失的补偿机制,部分未试点医院为增加医院收益、应对药品零加成影响,也积极响应。几个月以来,各种探索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缺乏政策指导、操作欠规范等问题,如何在减少药品零加成造成的利益损失的同时保证药品供应值得探讨。为尽快建立科学、可行、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补偿和药品保供机制,实现各利益相关方共赢共存,减少社会震动和各类负面效应,我就“建立医院补偿机制、保证医院药品供应”提出若干建议,供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机构参考。
一、我省医院药品补偿机制和供应模式概况
我省相关地方政府、医疗机构探索完善药品“零加成”后医院补偿和药品保供机制的措施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种类型:
1、政府主导模式。我省鄂州、钟祥等参照“闽行”、“芜湖”等地做法,由地方政府主导药品供应招标,遴选1-4家药品流通企业作为公立医院药品供应商,要求药品供应商提供资金支持和销售折让,以减少药品零加成损失,减轻政府财政压力。
2、医院主导模式。一是融资型:医院将药品采购总额分成3-5份左右“打包”,通过招标遴选相应数量供应商,要求中标供应商按每千万元供应额提供1000-2000万保证金,从而获取亿元以上3-5年期流动资金,用于医院发展。二是让利型:医院将药品采购总额分成3-5份左右“打包”,通过招标遴选相应数量供应商,要求中标供应商按药品供应总额10-20%向医院让利,用于补偿药品零加成损失或增加医院收益。三是混合型:医院将药品采购总额分成3-5份“打包”,遴选3-5家供应商,要求入选供应商按药品供应总额出资和折让,既获取发展资金又获取利益补偿。
二、我省医院药品补偿机制和供应模式存在的问题
1、招标不规范。有的地方招标无明确标准、邀标盲目进行;有的医院招标无请示报告、无审计监督、无操作方案,造成不必要的社会震动和资源浪费。
2、供应商遴选缺乏科学标准。有的供应商遴选主要以出资额或让利幅度为标准,致使少数规模小、管理差、供应不足的企业成为医院主要药品供应商,造成药品供应无可靠保障、药品质量难以保证、销售折让、垫资无法执行等现象。
3、补偿条件缺乏可持续性。有的地方要求供应商供应每千万元药品垫资两千万元,有的地方要求供应商按销售额整体让利15%或20%。据了解,目前药品配送整体毛利率在8%左右、资金周转天数一般2-2.5天,则药品供应商全年整体资金毛利率约16-20%,而融资成本(按银行贷款利率计)达15%左右,加上税金、费用,上述条件势必造成药品供应企业亏损。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招标医院提出的补偿条件过高,缺乏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在目前试点医院数量较少前提下,部分药品供应商生存或发展动机强烈、资金链尚能维持,一旦试点全面推广,资金链一断,则这种“竭泽而渔”的补偿条件必然难以为继。
4、筹集资金监管不力。有的医院筹集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买,但医院扩张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医疗资源配置规划,不具备足够市场容量,投资盈利预期低,资金到期后无可靠还款来源,投资效益低下,隐含经济纠纷等隐患;有的医院本不缺乏资金,无大的投资计划,筹集的资金在银行闲置,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同时,资金使用过程缺乏监管,带来资金风险和纠纷隐患。
5、药品“独家供应”问题严重。一是药品保供不力,原研、专利、进口、合资品种由于毛利较低、供应商采购渠道不畅等原因供应锐减,群众医疗需求得不到满足。二是医院用药水平下降,由于高额让利压力,供应商只能以较低质量层次、较低价格、较高毛利品种替换质量层次高但毛利率低的品种,造成医院用药水平不正常下降,医疗效果不能切实保证,实质上损害了群众利益。三是排斥竞争、滋生腐败,由于独家供应商与医院领导之间存在密切利益,容易导致腐败。
三、完善医院药品补偿机制和供应模式的若干建议
1、加大公共财政对医疗卫生事业投入。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政府责任,真正做到“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不要简单地、单方面地企望将医疗机构药品零加成造成的损失转嫁到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因为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远远不足以承担如此巨大额度的补偿,它将对药品生产流通行业健康发展造成毁灭性伤害,最终责任仍将由政府承担。
2、规范药品集中配送招标。一是医院药品集中配送招标应以医疗机构为主体,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二是招标全过程应置于政府指导监督之下,保证招标的合规性、公平性、可行性和廉洁性。招标方案应报政府主管部门评审、审批或备案,提高其公平性、合规性、科学性、可行性;方案执行要置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之下,提高其公正性、廉洁性。
3、制定供应商遴选标准。据了解,省卫生厅目前正在制定《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供应商遴选标准》,这对指导、规范各地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供应商遴选工作具有积极意义。建议省卫生厅在制定标准时广泛征求工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药品流通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和群众代表的意见,提高“标准”的客观性、科学性,帮助医疗机构真正遴选到规模大、信誉好、品种全、配送快、管理优、服务佳、社会责任感强的药品供应商,保证医院药品供应,促进优秀药品流通企业跨越发展,提高药品流通集中度。
4、明确医院药品补偿标准。政府主管部门应组织制定药品集中配送补偿标准,确保医院药品零加成损失补偿,保证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5、加强筹集资金监管。政府主管部门应指导医院合理筹集资金、加强资金监管,防止资金盲目使用,减少资金流失浪费,避免纠纷。一是要确有融资需求,杜绝将资金闲置银行取息等资源浪费现象。二是资金用途要符合医疗资源配置规划,避免盲目发展。三是资金偿还要有来源和计划,避免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是资金使用过程要加强监管,避免资金流失、浪费,避免滋生腐败。
6、取消药品“独家配送”。政府主管部门应鼓励医院选择3-5家有实力的药品流通企业作为药品集中配送供应商,防止药品“独家供应”造成的种种弊端,确保医院补偿和药品供应。
7、借鉴欧美国家成功模式。美国医院不经营药品,药品供应由3家左右大型药品流通企业承担,医院通过取消药品经营场地、设施、人员降低成本,通过出租场地、设施及收取管理费获取补偿。这种模式既能使医院药品零加成损失获得适当补偿,又能使医院集中资源做好诊疗工作和临床用药指导、监管工作,避免医院将资源投入到本不擅长的药品经营管理中,避免因药品质量等涉药纠纷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和公益性形象,是一种较好的、值得借鉴的“医药分开”模式。(发言人单位及职务:南京医药湖北有限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