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湖北省委员会
我省土地总面积18.59万平方公里,其中农民居民点土地面积72.0710万公顷,2008年农村居住人口3243.3万人,农村人均建设用地222.22平方米。2004年至2006年,我省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分别为8500公顷、9000公顷、10000公顷,农用地转用批准面积分别为6477公顷、5500公顷、9400公顷,这说明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耕地和建设用地总的趋势是耕地逐年减少、建设用地不断增加。
一、我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之间不相适应,配套法律、法规不齐全。虽然出台了不少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政策和办法,但在具体操作上缺乏法律依据。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机制不健全。法律上没有赋予其与全民所有土地市场同等地位。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价值没有通过市场呈现,如农村闲置出的公共设施用地的出租效益,由乡、村或个人来定,没有通过市场来体现。
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操作程序不规范。探索中由于没有规范的管理制度作依据,只能参照相关(如城市土地)的管理制度,没有统一模式,出现管理混乱的现象。土地产权不清晰,出现市场体制和计划体制的矛盾。
4、流转方式相对单一和收益分配不合理。流转主要是以租赁的方式,没有充分发挥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益。在分配上,政府普遍参与了收益分配,使本属于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收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5、发展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不适应。农村要求发展的愿望迫切,招商引资,提前建设,导致在不该建设工业的地方建工业,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现了解决“三农”问题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矛盾。
6、“以租代征”逃避用途管制,土地的性质常常被改变。存在“小产权房”建设。农民随意建房,对农民宅基地的管理缺乏有效措施。
7、农村人口向异地移动,对闲置出的宅基地管理缺乏有效办法。
二、对加强我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建议
1、在地方法规制定过程中,对国家《土地管理法》作明确的补充规定。《土地管理法》第2条对全民所有规定了行使所有权的主体,而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未作解释,正是这种不明确,导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上的不确定性。《土地管理法》第63条禁止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用地出租、转让的条款已完全滞后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现实。《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在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和规划、利用建设上,有时出现不协调,没有明确各自的管理细节。《土地管理法》第59、60、61、62条关于乡村建设用地规划及审批,没有考虑“符合乡镇发展总体规划和局部修建性详细规划”。《土地管理法》第73、76、77、78条和《城乡规划法》第69条等法律责任方面,对违反法律构成犯罪进行了表述,而《刑法》没有明确对违反土地利用上的违法刑责,不利于遏制违法占地的行为和土地管理。因此,建议在制定地方法规过程中,对以上问题作补充规定。
2、建立与国有土地相适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机制。在实践中,城市土地市场机制比较规范。而在农村,国家有关保护基本农田的政策,保护农民利益的政策,给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带来许多约束,在管理机制上呈复杂化。为建立与国有土地相适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建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引入市场机制。
3.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调查显示,农村建设用地中,宅基地所占的比例高达80%左右,对其进行有效管理是保护基本农田、规范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目前,农村出现大量住宅无序化建设,不利于环境保护与农田保护,建议提升建设用地申请要求,严格用地申请制度,将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目标责任之中。
4、加强农村村民移动与其住房和宅基地的系统管理。尽管在法规上有规定,不允许个人非法出卖宅基地和房屋,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管理规章,私下交易住宅的现象比较普遍。由于宅基地的更变带来的各种问题也随之产生,如社会治安、选举、子女教育、计划生育、农业生产合作、户籍管理等等。因此,应尽快建立农村村民移动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相配套的管理办法。
5、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效益管理,发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效能。在农村,公益事业和乡镇企业占用建设用地的比例相对较少,并且此类用地的管理,常常被忽视,导致农村许多地方公共基础设施不全或简陋。一方面是农民占用大量土地建设住房,造成土地浪费,而另一方面,乡镇企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不足;新农村建设重视农民新住宅建设,但排水、污水处理等公益设施不完善,影响农民的生存环境。为此,制定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管理办法,发挥农村集体建设用效能是十分必要的。应尽快全面清查与掌握湖北省农村闲置建设土地的类别、规模,如空闲的学校校址、医疗卫生站址、倒闭的乡镇企业等,并出台处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