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湖北省委员会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科技成果能否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能否产生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所以,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工作就显得非常重要,也是近年来我省一直关注的问题。
一、科研成果转化生产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1、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性研究阶段缺乏资金支持。据收集的154份调查统计和在座谈中得到的信息,科技成果不能有效转化的主要原因中,属资金问题的成果有91项,占59.1%,2007年我省金融机构投入仅占0.5%,外资投入占比更少。国家投入的10%左右主要侧重于理论研究阶段,而成果转化的关键——应用性研究阶段却表现为资金严重不足。由于在应用性研究阶段的资金投入风险性较大,既有技术风险,也有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因而导致银行贷款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社会资金也不敢投入,科技成果转化链在此断裂,形成了制约成果转化的“瓶颈”。
2、科技成果本身的成熟度低,应用难度大。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与质量,首先取决于成果本身的成熟度。造成目前成果成熟程度低的主要原因是:第一,科技成果研究、开发与市场需求脱节的状况仍然存在,研而不能用,难以转化;第二,许多成果只是试验阶段成果,距离产品化阶段尚有较大距离,但是为了某种需要,急于鉴定;第三,成果存在小型化的趋势,一些科研人员热衷搞技术含量较低的“短平快”小项目,而当今企业生产则是多种先进技术配套组合而成,因此这些小成果难以推广应用。
3、企业缺乏吸纳和转化科技成果的动力与活力。首先,企业本应是成果转化的主体,但许多企业尚未从走外延扩大再生产的旧模式中摆脱出来,缺乏采用新技术的内在动力。其次,企业对成果要求过高。当前有相当多的企业出于省心省力的心理状态,总想科技成果拿来就用,不想配合成果持有方做些转化的辅助工作。此外,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由于资金等方面政策制约,至今未能设立技术开发机构和技术开发基金,使这些企业严重缺乏转化科技成果的实力。
4、科研评价偏差导致科技成果转化观念淡薄。高校在科研评价上以学术基础理论研究为主,科技人员存在重学术理论研究、轻成果转化实践;重上级主管部门内部考核指标及科技项目考核指标要求,轻社会经济发展及市场竞争需求。为了应对考核、晋级,科技人员忙于做新课题,出新成果,发新文章,而对于继人之后、吃力不讨好的成果转化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缺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另外,成果持有单位没有将科技人员的责、权、利关系很好统一起来,对在成果完成中有贡献的科研人员奖励力度不够,成果转让经费分配比例不合理等,无法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5、科研成果转化的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科研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是连接科技成果供需双方的有效桥梁,但目前科技中介组织普遍存在功能不全、规模过小、力量分散、实力不强的问题,中介难以真正发挥作用。表现在专业化服务程度不高,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相当数量的机构规模较小,服务手段落后。主要业务仍局限于场地、公共关系或低层次的技术、信息服务。只是停留在“市场交易”上,仅限于将收集到科技成果信息进行登录供公开查询。针对高新技术特点的技术咨询,以及对科技成果的技术和价值评估不够。由于没有形成相应的人才培养机制,在聘用制度上,没有建立完整、严格、科学的考试、培训和职务评定制度,致使中介机构的队伍素质较低,专业人才严重不足,缺乏职业化的成果转化人才队伍,由此也制约了我省科研成果的转化。
二、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生产力的对策建议
1、加强对全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宏观规划、统一协调和政策引导。改革部门所有、条块分割的科技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对全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宏观规划、统一协调和政策引导。在省科技主管部门统一协调下,联合省级各有关部门制定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战略规划,统一研究制定和健全湖北省促进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体系、科技与产业发展规划、资金保障、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要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进步作为政绩考核内容,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目标责任制。
2、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大力支持成果应用性研究阶段开发。依法建立省本级财政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市、州及有条件的区、县亦相应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资助和贷款贴息。加大对产业链龙头企业和重大技术产品项目的支持,通过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经费由政府直接拨款支持。重大科研项目引入招投标制度,加大应用型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湖北省试点发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债券。对全省高校科技企业上缴利税返还一定比例,拨付至相关高校,设立“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基金”,并成立由政府主管部门、高等院校和高校企业相关负责人等组成的理事会领导基金,大力投入成果转化的应用阶段开发,缓解资金瓶颈。
3、多标准引导高校优化科研结构,健全科研成果评价体系。建立健全高校分层次的科研评价体系及标准。如对应用型大学或科研机构,不把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出版学术专著数量作为科研评价标准,而把是否能将最新的基础研究成果很好地应用到生产实践和社会发展中去,作为衡量其科研水平高低的评价标准。对于高职高专院校,可把是否创造或掌握了支持或引领行业、产业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是否完成了重要的技术集成,是否实现了重大技术创新作为衡量其科研水平高低的评价标准,这样,让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高校和科研机构都拥有各自的科研评价体系。同时,加大自主创新型科研成果、应用型、开发型科研成果(特别是已论成果和可转化成果)在评价指标体系中所占的比例和权重,以引导高校不断调整和优化科研结构,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4、通过财税政策,鼓励企业成为科研成果转化过程的主体。积极探索鼓励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方式和优惠政策。采用税基式优惠为主的税收点放在科技成果转化阶段。建立再投资退税制度,对企业进行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的投资,全部或部分退还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促进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企业对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可在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进行科技成果研发直至转化全过程中的技术投入实行税收抵扣。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成立中试基地和实验室,效益和风险共担,加快科研成果产业化进程。
5、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体系建议,培养科技成果转化队伍。依托省属大型高校科研院所,建立若干个大型的科研成果转化中心,形成庞大的成果资料库、产业项目需求库、评估鉴定专家库,为供需双方提供技术评估、市场预测、效益分析、利益分配等各方面服务。加强对现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大力推动和发展建立在数字技术和网络化基础上的新兴科技服务业。建立科学、公正、权威的科研成果转化评价机构。完善评奖及鉴定程序,鉴定专家应从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对所评审结论负责。转变机制和体制,实行评奖公开制度。培养一批专业化职业化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在一些有条件的高校增设成果转化专业和成果转化课程。
6、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资源再利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措施也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成生产力的重要对策之一。一方面,要加强对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要利用知识产权检索系统,加大对知识产权资源的再利用和开发。在众多的专利信息资源中,许多是可以免费使用的。据统计,在全世界2000多万件专利中,除350万件有效外,其余大部分都是过期专利或失效专利,虽然从法律角度上讲,已经失去国家法律保护,但从技术角度讲,仍然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对它们的再利用和开发具有一定的市场前景。通过采用适当的方法,企业能以较低成本应用部分科研成果,既发挥了专利资源的效益又能适应市场需求,加快企业产品创新的速度。
7、积极开展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协作。要创造更好的软硬环境,增强湖北省引进国内外高新技术资源的能力,把引进外资同引进科技资源、科技人才、科技转化项目以及现代科技管理经验结合起来,与国内外一流大学及科研机构、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实力最强的大企业合作,用大开放、大协作加快湖北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政府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以及重点企业,应将开展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开放和相互协作作为重要任务,列入规划,狠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