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坚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它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济、社会互助等内容。加强社会救助工作,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困难群众,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近年来,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主要表现在:社会救助事关社会稳定和谐的共识已经形成;以低保、救灾和医疗救助为主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成;地州市、县区两级财政投入的救助经费逐年增长,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城乡低保、低保边缘人群和因灾、因病、因残、因祸等造成的各类困难群体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和帮助。但由于社会救助工作量大面广,有许多工作尚处于探讨和摸索阶段,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会救助城乡分治的二元结构未从根本上破局。我省已经完成了统一的“湖北居民”户籍制度改革,但对困难居民的救助工作依然实行城乡分治,未能实现城乡居民同等对待。在制度设计上依然实行着城市和农村的区别对待,造成在救助标准、救助项目、配套救助等诸多方面差异明显。以某市为例,城市低保标准已达230元,而农村低保标准100元,城市低保对象人均月享受额达138.75元,而农村低保对象仅为52.8元。城市低保对象享受供水、用电、收视等多方优惠,农村低保对象则无法享受。同时,大量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出现更给社会救助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2、救助资金供给与救助需求不相适应。一是公共财政投入不足。随着社会救助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政府逐步增加了救助资金投入,但财政投入与社会救助事业发展需求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在临时性社会救助方面表现尤为突出。现在低保人群和低保边缘或低保边缘外的部份困难群众,一旦遭遇突发性灾害(火灾)、不可预测的事故(车祸)、难以预料的重大疾病等,其基本生活就难以维持,对临时性救助依赖性较大。而目前民政部门没有一套完整的临时救助制度,救助的随意性较大,救助的金额也只有几百元,至多上千元,解决不了实质性问题。二是区、乡镇级财政配套资金难以足额到位。救助资金大多依靠上级补助,各种救助资金虽有文件要求按一定比例列支,但由于这些要求缺乏强力约束,加之县(市、区)及乡镇财政多为“吃饭型”财政,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列而不支或多列少支。三是社会筹资渠道不畅。目前,社会救助工作过多地集中在政府部门,社会力量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的发挥,社会慈善事业、经常性的社会捐赠活动还未形成规模。
3、体制机制性障碍依然存在。一是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仍然存在。社会救助工作项目繁多、任务艰巨,分别由多个职能部门承担,而且由于部门地位和利益关系不同,在社会救助管理和决策上经常出现矛盾。二是救助主体分散,综合救助能力薄弱。救助工作包含多种方式,相应地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既有民政、教育、卫生部门实施的救助,也有劳动、司法、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等部门提供的救助,各部门在具体实施救助时,一般以部门为单位各自为政、互不通气,不可避免造成漏救或重复救助现象,有时甚至发生互相推诿的情况。三是协调机构作用不明显。目前,还没有建立社会救助成员单位定期研究相关救助事项、部署社会救助工作的例会制度,没有形成定期沟通和交流信息的沟通机制,救助信息不能很好共享。统一的协调机制缺失,使贫困群众有些应该享受的救助政策和优惠措施难以得到落实。
4、社会救助机构和队伍建设与工作要求失衡。一是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机构不够健全。在乡镇机构改革中,乡镇(街道)都撤销了民政办公室,将民政业务并入社会保障管理办公室,目前已没有专门的社会救助工作机构。二是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数量不足。作为民政部门来说,越到基层人员越少,到了社区和村委会人员更少,一人身兼数职,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跟踪调查低保对象是否就业,很难完成救助对象的调查和核定工作,季度审核、半年审核、年度审核成了一种形式。三是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紧张。随着社会救助工作的发展,救助工作量越来越大,规范管理要求越来越高,工作成本随之增加,相应的业务工作经费却难以落实,或没有增加或增加很少,影响了社会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对策建议
1、增加财政的投入比重,多途径筹集社会救助资金。一是建立社会救助资金的长效保障机制。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财政能力相匹配、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协调、与物价指数变动相衔接、动态增长、制度规范的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和运行机制,抓好资金配套指标的落实,督促市、区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到位配套救助金。二是建立健全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城乡低保、五保供养标准和补助水平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物价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建立操作性强的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由民政、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综合居民消费水平、物价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等因素,确定保障标准调整参数,确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自然增长。三是拓宽救助资金的筹措渠道。困难群众的需求是多方面的,而财政资金支持有限,要继续完善经常性社会捐赠体系,建立公众捐赠的激励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共同推进新时期的社会救助工作。对捐赠、资助社会救助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组织及个人,在税收上进一步优惠,多渠道、多层次壮大救助资金,增强社会救助能力。
2、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的协调发展。一是加强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灾民救助、“五保”供养、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援助等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完善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城乡低保边缘群体和低收入群体的特殊生活困难。二是加强社会救助与其它民生保障之间的衔接配套。加强社会救助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就业再就业政策、扶贫开发之间的衔接配套,适当保持距离,形成梯次保障结构。三是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之间的衔接配套。要在继续坚持分类指导的基础上,加大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统筹力度,着力推动城乡社会救助事业的协调发展。特别是要密切关注户籍制度改革、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对社会救助工作提出的要求,积极探索有效的救助措施和办法。通过加强这三个方面的衔接配套,促进各相关政策措施在保障对象、保障政策、保障标准、保障资金、服务管理网络等方面的互联、互动、互补,增强社会救助的整体功能。
3、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解决救助分散、重复、遗漏、迟缓等问题,提高综合救助能力,形成社会救助“无缝隙”覆盖,必须整合好社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协调机构作用。一是建立社会救助协调机构并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统领作用。市、县级要建立由政府领导,民政主管,教育、劳动、卫生、司法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发挥联席会议统领社会救助全局、协调各个职能部门的作用,以此为依托形成高端管理平台,实现救助部门全参与、救助内容全覆盖、救助信息全共享,确保各项救助措施落到实处。二是搭建社会救助服务平台。在县级设立社会救助服务大厅,卫生、教育、司法等救助体系成员单位在大厅设立窗口,统一受理辖区救助事务。同时,各乡镇建立社会救助站,村和社区要明确社会救助协理员。最终实现所有社会救助事务通过一个服务体系审批,所有社会救助资源实行“一个口子进出”,通过一个网络发放,形成规范有序、集约高效、顺畅便捷的社会救助运行新机制。三是整合社会救助资源。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属于医疗的全部归入卫生系统,属于基本生活的全部归入民政系统。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使救助资金、物资、设施、信息等资源得到合理调度使用,避免出现施救中的重复、遗漏或者相互推诿现象,以降低救助成本,提高救助效果。也可以采取“救助对象统一管理,资金共同分担、统一使用”的救助制度。也就是说,各部门所能提供的救助资金集中在一起,所有救助对象由民政一家分类统计,根据各单位提供救助资金的多少,由民政部门具体分配救助对象数量,其余部分由民政兜底。
4、加强基层救助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一是完善乡镇一级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各乡镇均要建立和健全社会救助机构,在总编制不增加的前提下,扩充乡镇社会救助机构人员编制,从乡镇现有人员中调剂解决或采取“以钱养事”的方式招聘工作人员,确保有人办事。二是合理解决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根据工作量合理确定县、乡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标准,由市、县两级财政分级解决,安排的工作经费视为同级社会救助配套资金。或者在社会救助经费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工作经费,确保有钱办事。三是加强救助工作装备建设。通过向县、乡两级配发车辆、数码相机、摄影机、电脑等,不断改善救助工作装备水平。构建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网络系统,通过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撑,努力达到“五个一”,即:一个网络、一个资源库、一个平台、一个网站、一个安全体系,由配备的相关人员及时、准确地汇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动态信息,真正实现资源共享、流程统一、救助规范、数据一致,以有效增强社会救助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发言人单位及职务(职称):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