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总工会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如何推进农民工充分融入城镇社会、实现再社会化已经成为一个事关全局的重要课题。农民工只有充分融入城镇社会、完成再社会化全过程,才能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人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才能为工业化、城镇化奠定坚实的基础,才能从真正意义上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认真研究和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对于造就一大批新的工人阶级队伍,提升工人阶级整体素质和国民综合竞争力,对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我们建议:
一、统筹规划,组织引导农民工融入城镇社会
目前,一些地方在农民工问题上存在重使用轻规划、重监管轻服务、重维权轻发展的倾向。城镇化发展不能见物不见人。要实现城镇化,就要发挥政策和法律的作用,组织引导城镇化的主体——农民工在城镇安居乐业。如果不能将农民工彻底市民化、职工化,城镇化就是一句空话。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充分实现再社会化作为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目标,将涉及农民工实现再社会化诸项要素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纳入文明城市考核的重要方面,纳入地方党政和社会政治团体工作目标任务,统筹规划,协调布局,全面推进。要逐步实现农民工公共服务的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管理,在发展战略、政绩考核、公用设施布局、财政开支安排等各方面充分关注农民工的利益。建议地方政府建立农民工管理服务中心,整合现有人社、公安、城建、卫生、安监、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的职能,为农民工提供咨询、参保、维权、入会等多种服务。
要鼓励和扶持农民工实现稳定就业和创业。要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与城市职工就业、再就业工作置于同等地位,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应改变现行各部门分散管理体制,建立统一高效的协调管理体制,加强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政府间的衔接与协作,提高转移的组织化和有序化程度。要加大鼓励农民工返乡就业和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培育与完善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将农民工就业和失业登记、劳动合同签订、就业援助、技能提升等工作纳入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内容。企业要为农民工提供更多的再培训、再教育机会,通过提高农民工素质实现稳定就业。要把农民工创业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资金上、项目上、创业环境上给予大力支持。着力研究和解决农民工异地创业小额无息担保贷款、低息贷款、担保信用贷款等问题,推动农民工在输入地开展创业活动。
二、打开“城门”,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户籍管理制度
我国现行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体系是农民工溶入城镇社会的最大障碍。由于户籍限制,农民工就无法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无法享有在城镇生活的基本保障。近年来,许多城镇对户籍制度进行了改革,但对农民工在城市入户还是设置了诸如购买住房面积、技术职称等级等门槛。农民工要实现再社会化,与城市居民处于平等地位,就必须消除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受经济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的限制,城市的容纳能力是有限的,户籍制度的取消、放开,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但是改革的步伐不能停。我们建议:对在中小城镇实现稳定就业创业而又放弃农村责任地的农民工取消准入门槛;对在大、中城市实现稳定就业创业且具备中、高技能水平的农民工放宽准入门槛;在稳定就业前提下,农民工有条件进行投资或购买不低于城市人均住房面积的住房,或单位提供相应面积廉租公寓的准许转入城镇户口;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建立法定婚姻关系准予落户。
三、提供保障,不断完善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
为农民工提供基本保障是他们顺利溶入城镇社会的基础。现行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只覆盖城镇户籍人口,排他性很强。这种城乡分割的制度体系使农民工在城镇社会生存发展面临巨大风险,动摇了农民工融入城镇社会的信心和决心。为此我们建议:一是在大中城市里建立“以劳代赈”制度,使那些暂时失业的农民工能够通过政府或社会提供“公共劳动”找到饭吃。二是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体系,使他们在失业后的过渡期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三是扩大城镇公共社会救助覆盖范围,使农民工失业后遇到特殊困难能及时获得帮助。四是分阶段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区分农民工不同群体,实行不同的社会保障办法,将农民工当前最需要的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作为重点保障,合理设计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在坚持统一标准、公平负担、城乡衔接、全国续转原则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
四、加大投入,切实解决农民工的住房保障问题
现行的住房保障制度设计使得农民工在城镇安居的困难程度远远高于城镇居民。首先,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供应只面向具有城镇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农民工不属于城市政府保障对象。其次,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虽然没有将农民工排除在外,但由于在单位缴纳、转移接续、提取使用等环节都存在诸多政策问题而难以推行。第三,企业集资建房政策将农民工完全排斥在外。有的单位为留住占企业80%生产骨干的农民工,自筹资金建设集资房,但是因身份限制,房子建了多年,两证却办不下来。为实现农民工“安居乐业”,我们建议:一是加大农民工廉租公寓建设力度,可采取政府供地、减免税费、企业出资的办法解决。二是允许使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面向农民工,比照经济适用房政策兴建集资房。三是政府在制定卫星城镇发展规划时,可根据农民工需要,在城乡结合部开辟一定的地带,用于建造农民工经济适用房,让农民工有个相对稳定的住所。四是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同时,着手研究农宅的市场化问题,解决农民工因农宅闲置而又无力在城镇安家问题。
五、加强培训,提升农民工融入城镇社会生存发展能力
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素质,增强就业竞争力,不仅是当前的需要,也是最终解决农民工在城镇全面发展问题的瓶颈。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农村劳动力尤其是农民工的培训工作,制定了长远的培训规划,确定了培训方式、实施办法和具体目标。当前要从三方面抓好落实:一是整合培训教育资源,发挥现有资源效益,形成比较完善的就业培训体系。二是加大各级财政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支持力度,解决地方培训资金严重匮乏问题。三是重视和解决农民工就业或转岗后再培训,落实再培训补贴资金,取消农民工异地培训补贴身份界限,实行异地培训资金省级结算。企业要比照在岗职工标准,从成本中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用于以提高农民工技能为目的的岗位培训,使他们成为科技文化素质较高、熟练掌握一门技能的产业工人,真正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六、倾心关怀,将广大农民工吸引团结到工会组织中来
面对劳资矛盾长期存在和劳资纠纷不断增加的现实,把广大农民工吸引到工会中来,提高他们的组织化程度,与经营者在法律框架内博弈,不仅是农民工再社会化的现实需要,也是各级党政以及工会组织应有责任。各级工会要把农民工视为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肩负起培养、教育、团结、引导农民工尽快融入到产业工人队伍中来的历史任务,最大限度地将农民工“组织起来”,使农民工无论走到哪里,都能找到工会这个家,能享受工会会员的各种权利;要督促和指导企业与农民工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依法维护农民工人身权、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报、劳动保护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的思想教育,帮助他们树立主人公意识和组织意识,逐步摒弃封闭的自然经济环境下形成的不良习性,培养与现代产业工人队伍相适应的个人素养和道德情操。要加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工人阶级队伍的团结和统一,防止敌对势力的破坏和渗透,使在岗职工和农民工充分融合团结在一起,共同为成功实现农民工的再社会化、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做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