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国 荣
2008年2月份,汉江遭受严重污染,硅藻水华现象导致汉江下游3条支流沿线的潜江、监利两县市10余乡镇、农场受到影响,20余万人无法正常用水,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环保总局也派有关人员指挥调查。省委、省政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了事件的负面影响,维护了地方的安全稳定。汉江污染问题表明近年来汉江水质逐渐变差,致使藻类在滞水区大量繁殖,反映了我省环保力量的脆弱和存在的隐患,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必须更加重视环境保护的警钟。
省委、省政府一贯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并于2006年10月颁布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当前我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面临解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遗留的历史欠帐,维持生态环境质量稳定的任务较重。“十五”期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多数指标都超额完成,但是环境保护指标没有完成,留下了欠帐。省环保部门资料表明:2005年全省城市工业污水处理率23.48%,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7.4%)13.6个百分点;2006年,17个重点城市中6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的天数少于292天(低于80%),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生活垃圾产生量以年均8.1%的增长率快速增长;农村农田单位面积化肥使用量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更是大大高于发达国家设置的安全上限。我省是一个重工业大省(2006年轻重工业结构为28.6∶71.4),这种经济结构决定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能源的依赖程度大大超过其他省份。据分析,全省工业能源消耗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占全省总量的70%左右,重工业能耗占整个工业能耗的80%以上。经济结构偏重和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使环境污染存在现实和潜在的威胁。此外,农药、化肥使用不合理,城市工业向农村转移,使农业面源污染贡献率超过50%,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排放产生的污染长期以来未得到有效治理,饮用水安全受到日益严重威胁,导致农村的生态环境面临更大的压力。
2、面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局面,环境压力进一步加大。未来10多年,我省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的重要阶段。这个时期也是环境压力最大的时期。按照现有资源利用率和污染物排放水平计算,要实现2020年全省生产总值翻两番,环境承受的压力将比2000年提高4-5倍,能源消费总量将达2亿多吨标煤。根据预测,2010年,随着经济总量快速增长,我省的生活污水排放量将增加36%,生活污水中的COD排放量将增加17.5%以上,如果不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我省的水环境质量将面临恶化的威胁。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看,工业、生活二氧化硫排放量将维持增长的趋势,尽管增幅有所降低,但如果不采取有力的治理措施,二氧化硫总量控制任务将十分困难。
上述状况反映出我省在环保方面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许多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的地方。我们认为,最主要的问题在于:
1、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尚不健全。不少地方对环境保护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为了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不惜牺牲生态环境,环境治理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尤其是考核工作未能充分发挥效用,考核过程流于形式,对考核成果的运用仅限于公布考核结果,而未将考核结果真正与地方政府领导的政绩考核和干部任用等挂钩。
2、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体系尚未建立。环保部门属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有的地方甚至隶属于其它职能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特别是跨区域、跨部门的环境问题难以协调解决。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只注重经济发展,而对环境污染及隐患该管的不管,该罚的不罚,该停的不停,导致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和执法成本高的状况非常普遍。
3、环保系统人员素质和装备质量不能满足要求。据初步统计,全省环保系统现有独立的行政局53个(省1个、市州13个、县市39个),独立的事业局46个,合署办公机构8个,共107个。辖直属事业单位309个。全系统共有人员编制5344人,实有在职人员7214人(不含临时工),财政供养人员3846人,机构编制、人员素质和经费保障等与承担的任务不相适应。同时,我省环保系统总体监测、监察水平基本上停留在上世纪80年代末的水平,距国家标准化建设水平相差甚远,有的县环保部门监测设备甚至不如中学实验室。
此外,由于多种原因,排污费未能全面、足额征收。“零收费”、“协议收费”、“定额收费”以及变相减免、缓缴、拒缴、拖缴排污费等现象依然存在。且环保专项资金大多用在各级环保机构的运转上,用在“养人”上,没有真正发挥排污费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一是没有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在市、县以收抵支、坐收坐支现象普遍;二是收取的排污费不全额入国库,以躲避上缴国家和省里共25%的排污费;三是违规减免排污费;四是排污费征收体制改变后,征收速度明显下降,不能适应工作需要。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尽快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一方面,要适时修订《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在法律层面上把环境保护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之中,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清理与环保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另一方面,适时出台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性规章,如《湖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办法》、《湖北省环境保护五个专项治理工作考核验收办法》、《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规定》、《湖北省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开展生态补偿试点的意见》等。
2、制定和完善促进环保生态建设的政策。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建设项目和重大决策,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议事权和监督权;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转制改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对社会资本投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况,地方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或贷款贴息;按照“排污者付费,治理者赚钱”的原则,调整环境资源供求关系,进一步开放、搞活和优化环境资源市场;依法限制高消耗、高污染行业进入,建立落后工艺、技术以及重点污染行业退出机制;制定强制淘汰的工艺、技术和行业名录,对列入名录的企业采取限期改造、整体搬迁、异地发展等措施,鼓励清洁能源发展;财政部门要将环保部门基本经费按照规定的标准纳入预算,解决从排污费中安排机构运转经费的问题,同时将环境能力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环保机构运转和执法经费需要。
3、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在沿海产业向内地转移的背景下,要特别注意沿海内迁企业的选择,不让排污重、效益低、治理难的企业落户我省。要对建设项目严格实行环评“一票否决制”,凡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产业政策或使用国家淘汰类设备工艺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核准或备案,不予审批用地;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方,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4、建立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首先,完善管理体制。加强跨流域、跨区域环境管理协调配合和跨部门环境管理协调配合,建立环境责任体系,切实解决好多头管理、断头管理、相互推诿、行政不作为等问题。进一步理清和明确环保部门职责,把各级环保部门建设成为具有独立执法资格、履行“统一监管”职责要求的政府组成部门或直属行政机构,解决部分县市环保机构不健全、环保执法资格缺失、环保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其次,完善考核机制。从环境保护重视程度、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与总量控制计划完成情况、环境管理水平、生态保护与循环经济建设、社会对环保的评议情况等方面,对市州、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进行全面考核,把“绿色GDP”作为评价政府官员政绩的重要标准,督促政府部门及相关决策者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并把环境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5、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把各级环保部门建设成为具有独立执法资格的环境保护机构,环境保护局列为各级政府组成部门或直属行政机构;在对环保系统进行编制清理和人员清理的基础上,合理定编并严格编制管理,把住人员“进口关”,注重配备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学历层次,逐步改变目前基层环保机构人员素质相对较低的问题;认真落实省政府《决定》精神,将环保系统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部门预算。(荆州市政协副主席、市环保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