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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老年人养老经费保障问题的现状与对策

2014-09-15 00: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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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湖北省委员会


    改革开放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的老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特别是由于党和政府关于老年人的各项经济和社会政策以及优待老年人的各项举措的逐步落实,我省老年人的生活状况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但是,由于某些社会领域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部分政策和措施在某些地方和部门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再加上近年来物价上涨较快而社会保障水平较低等原因,致使我省部分城市和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还是存在一定的困难,同时也使他们对于养老经费保障产生了热切期盼。近年来,民进湖北省委会对于我省老年人的养老经费保障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对于我省老年人养老经费保障问题的现状与对策问题获得了一些认识。

一、部分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津补贴数额与在职人员差距较大
   
出于从政治和生活上关心老干部和加强老干部工作的需要,中共湖北省委于1993年颁发的《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的意见指出:离退休干部要与在职人员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并且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给职工增加收入的部分,离退休干部应不少于同级在职干部的40%”。可是,对这一文件的落实却存在着不平衡的情况,有的单位落实得比较好,而有的单位(包括一些大专院校)却至今没有予以落实。如,对在汉某所部属高校调查时发现,2007年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的津补贴金额比例是:校级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的比例为17.29%,副校级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的比例为17.19%,离退休教授与在职教授的比例为21.6%,离退休副教授与在职副教授人员的比例为24.41%;此外,该校的在职人员还享受着所属二级单位的补贴或者学校对“不创收单位(行政部门)”的补贴,而离退休人员则没有享受到这部分补贴,如果把在职人员的这一部分补贴也计算在内,那么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的差距就更大。这就不仅造成了某些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津补贴数额与在职人员相比差距较大的不合理情况,而且促使这些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对于本单位的现任领导人产生了不满情绪。

    关于某些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津补贴数额与在职人员相比差距较大这一问题,我们曾经以政协提案的方式进行过反映,但是有关部门的答复是:他们承认当前事业单位的确存在着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在收入上差距很大这一事实,但一直没有找到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分配中出现的差距过大是深化高校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且是一个全国性的普遍问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要等老干部工作的整体推进才能得以实现;认为我省1993年23号文只是一份指导性的文件。言下之意显然是,对于那些不认真执行这份文件的单位来说,省委、省人民政府并不能够采取强制性的措施。2007年,省纪委等六部门下发了《关于规范发放在汉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的通知》(鄂纪发\[2007\]第3号),对省直行政单位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各个级别的在职人员的津贴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规定了明确的数额,那些没有认真执行我省1993年23号文的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自然希望能够借助规范发放在汉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的东风来解决自己的问题。

    建议省委、省政府尽快出台相关的指令性文件,对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在单位自行给职工增加收入部分的分配比例问题,予以强制性规范,并且督促其执行。

    二、退休中小学教师的退休金与退休公务员差距较大
    关于中小学教师与公务员在工资待遇上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都有明确规定:中小学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根据这一规定,退休中小学教师的退休金自然也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可是,从2007年起,二者却产生了差距较大的问题,并且表现出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退休公务员享受到了各项津贴和补贴。例如:从武汉市武昌区的情况来看,副处级公务员每月的各项津贴和补贴总计达到1883元,而中学高级教师所得到的生活补贴却只有每月185元。又如,武汉市某中学一位于1997年退休的高级教师,当时的退休工资为每月1520元,现在的退休工资为每月2300元,而武汉市一位于1996年退休的副处级公务员,当时的退休工资为每月1570元,现在的退休工资为每月3811元(包括基本工资和各项津贴和补贴)。刚退休时,副处级公务员每月的退休工资只比高级教师多50元,可是现在却要比高级教师多1500元。退休中小学教师的退休金与退休公务员相比差距过大问题,在我省各地市普遍存在。广大中小学退休教师对这一问题意见很大,如不及时解决,势必形成不稳定因素。

    建议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这一涉及到国家法律的问题,尽快提高退休中小学教师的生活补贴数额。

    三、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待进一步提高
    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大部分实现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基本上都参加了养老保险,三资、私营、个体工商户的覆盖面也在扩大,截止2006年底,我省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已达205万人。尽管我省近年来三次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但由于长期以来经济发展和工资水平等原因,我省现有人均月养老金仅840元,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由于养老金平均支付水平偏低,一部分退休老人拿到的退休金很少,再加上有的老人还要担负养家的费用,致使这些老人生活困难,只好“退而不休”,出外到处打工,无法享受到休息的权利。

    建议省委、省政府,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让他们分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在财政承受能力允许的条件下,继续逐步调升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支付水平,并且注意向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和退休早、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等适当倾斜。

    四、国有企业的退休国家干部待遇偏低
    我国现有的国有企业的退休国家干部,大部分是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至六十年代参加工作,九十年代中期退休的。改革开放初期经当地党政领导机关批准任命的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含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经历了国有企业初建、发展、改革的艰难历程,他们为了党和国家的利益,长时间低薪多劳,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他们当时的身份,与党政机关干部一样,都是国家干部,国有企业干部与党政机关干部可以相互调动,有不少人就是从党政机关干部调任国有企业干部的。上述二类干部当时所享受的行政级别和工资待遇也是差不多的。但是,在退休待遇上,上述二类干部确有着很大的区别。国有企业的退休国家干部所能领取的养老保险金,要比同一级别的党政机关的退休国家干部少很多,刚退休时一般每月只有几百元人民币,在经过数次调升之后的现在,一般每月也只有一千余元人民币,他们的经济收入一直处于“在职时收入低,退休后收入更低”的状况;而且,这些国有企业的退休国家干部的住房问题,也不如党政机关的退休国家干部解决得好,有的人根本就没有住房。很显然,国有企业的退休国家干部所享受到的这种经济待遇是不太合理的。

    建议省委、省政府深切关心这部分企业退休国家干部,对他们一生的贡献给予合理的回报,使他们的养老金水平达到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平均水平。

    五、农村养老经费保障严重不足
    数千年来,家庭养老一直是农村老人的主要养老方式。但是,由于目前农村收入水平比较低,以及年轻一代孝敬老人的道德观念淡化和家庭财权过早地向下一代转移等原因,家庭养老在农村也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在农村解决农村养老经费保障问题的根本措施就只能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为此,1995年省政府颁发了《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随后又颁布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通知》。这些相关规定颁布实施后,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发展速度非常缓慢,致使农村养老经费保障严重不足。有资料表明,到2006年底,我国农村老年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73.7%,而有养老金的农村老年人比例仅为4.8%。据调查,我国农村目前有48.8%的老年人在继续从事生产劳动,80岁以上的老年人仍在劳动的也达16.3%。为了让农村老年人也能够享受到和谐社会的幸福生活,必须着力解决农村养老经费保障严重不足问题。

    建议省委、省政府一定要切实加大省、市、县各级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扶持力度。现行政策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政策扶持,主要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的集体补贴予以税前列支体现,或者由财政直接投入资金。从实际运作情况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比,只对个人缴费作了明确规定,而对集体补助和国家政策扶持没有硬性规定。从我省目前情况来看,全省各级财政既没有直接投入资金,也没有像对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那样进行兜底。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我省某乡镇的农保基金保费收入中,村集体缴费只占保费收入的4.37%,实际上村集体只补助了村干部,而未补助普通农民。这种作法不仅严重影响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而且还会对农村的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产生消极影响。实际上,由于财力的限制,大多数的乡村两级组织也根本没有可能来为农民投保。因此,如果不切实加大省、市、县各级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扶持力度,要想建立起比较强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是根本不可能的。

    六、养老救助经费过低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民政部的指导和支持下,我省的社会救助工作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各项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初步搭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框架正在形成。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所带来的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以及物价水平的普遍提高,对于作为救助对象的老年人的救助经费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首先是对城镇“三无”老人和老年人低保救助经费需要提高。所谓城镇“三无”老人,是指城镇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或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确无赡养、抚养能力的老人。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我省对“三无”老人主要是纳入低保,截止2007年,全省城镇享受低保老人数142万人、月低保金额160元。农村享受低保老人数110万人、月低保金额30元。国家对于城镇“三无老人”推行集中供养制度,目前我省城镇“三无老人”的集中供养率还不到40%。无论是分散供养还是集中供养,上述救助经费标准都难以保证“三无老人”享有生活水平较高的晚年。由于低保金不足以维持生计,很多享受低保金的老年人,不得不以流浪或者捡破烂为生。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我们建议省委、省政府督促各地提高贫困人口低保金的标准,同时要向老年人倾斜,即年纪越老,享受的低保金越高。

    其次是对农村五保老人的救助经费需要提高。2003年我省全面实施农村五保“福星工程”,将自愿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纳入集中供养。2007年我省各地市农村五保对象保障经费的标准为:分散供养为800元/年至1000元/年,集中供养为1200元/年至1500元/年,极个别地区达到2160元/年。以当前的物价水平来衡量,这个供养标准至多只能够维持基本温饱,而集中供养五保老人的福利院因经费所限大多数条件较差,只能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对于老人身心健康照顾非常不够,很难真正使五保老人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