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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运用 “改革权”大力促进武汉城市圈基础设施建设

2014-09-15 00: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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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湖北省委员会

    发达的交通通信设施是城市圈形成的主要标志之一。目前武汉城市圈内的交通通信设施中存在各自为政、彼此合作很不够、建设水平还相对落后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城市圈社会经济的发展,也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武汉城市圈建设应充分运用“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所赋予的“改革权”,借鉴世界城市圈建设的经验,大力促进城市圈基础设施建设。

    一、武汉城市圈基础设施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经过10多年,特别是最近几年的建设,目前武汉城市圈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已初具规模,通往圈内城市的8条高速出口公路等一批重大项目将很快建成,城市圈内的城际列车开始运行,城市圈电话资费统一开始启动,武汉、鄂州已率先实现电话资费下调,黄石、鄂州开始尝试电信融合。但武汉城市圈基础设施无论基建水平还是运行机制,都严重制约着城市圈的发展,影响城市圈的运行效率。从基建水平来说,高速公路还没有完全实现城市圈内9个城市的互通和直达,圈内农村乡镇高等级公路通车率还非常低,沟通城市圈的轨道交通目前仅有武汉至孝感线列入规划。

    城市圈内电信建设水平参差不齐,广大乡村地区电信事业发展严重滞后。武汉城市圈基础设施的运行机制也存在严重的问题。如城际公共交通各自为政,互设关卡;铁、水、公、空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脱节,不能实现“最佳衔接”和“最少换乘”,交通运输枢纽功能难以发挥;受现行电信规则制约,未能实现通信同城收费、统一区号。武汉城市圈基础设施建设面临一系列条件的制约:一是武汉城市圈建设起步晚、基础差。与武汉一同获批的长、株、潭城市圈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开始整合,迄今已有20多年,圈内基础设施建设亦早有规划。而武汉城市圈仅是最近几年提出的概念,建设时间更短。

    二是武汉城市圈地域广,圈内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基础设施建设效率低。长、株、潭城市圈3个城市呈品字形分布在20分钟的空间距离内,且3个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不太大,因此,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本低,效率高。武汉城市圈之间不仅空间距离远,而且经济发展不平衡,具有“强市弱圈”的特点,武汉市一市独大,有些城市之间物流量和人流量有限,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本高,效率低。

    三是武汉城市圈城市数量多,层次复杂,基础设施建设行政协调复杂。武汉城市圈城市数量达9个,其中既有副省级城市,又有地级市,还有副地级的直管市。而长、株、潭城市圈不仅城市数量只有3个,而且在行政级别上完全相同。数量众多的城市之间在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必然存在巨大的行政协调成本。

    二、充分运用“改革权”,推进武汉城市圈基础设施建设改革是一个地区发展的最大动力,“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最大的政策优惠不是体现在提供资金、项目等“硬”优惠上,而是赋予改革探索的权力,树立率先改革、率先实验就是国家给予的最大优惠政策的观念,在探索武汉城市圈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和公共资源配置方面充分运用国家赋予的改革权。

    1、大力推进城市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强有力的综合协调部门。现有财政、税收、投资等各种体制、政策,从中央到地方都以行政区划为基础,客观上导致了基础设施建设因条块管理体制和相关法规限制,难以形成共建共享机制。建议省政府在现有“城市圈建设协调小组”的基础上,建立城市圈市长联席会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处理城市圈建设的有关事务,加强规划引导,促进城市圈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布局的科学化、合理化,推进城市圈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有效实施。

    2、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渐进式推进城市圈基础设施建设。武汉城市圈地域广,全面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巨大,投资效益低,可以考虑采取“有所为,有所不为”、“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首先重点促进城市圈核心层如武汉—鄂州—黄石、武汉—孝感、武汉—仙桃的城际公共交通、通信的提升和推进运行机制的改革。可以采取相关城市联合共建、私募基金融资、信托融资、股份化运作甚至利用外资和社会资本的办法筹措资金,做到对大型跨区域的赢利性项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

    3、创新政府财政性融资形式,做大城市圈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蛋糕。有关专家率先提出争取发行区域性项目债券、企业债券和区域建设政府债券,规范和推动信托融资、私募基金融资,提升武汉区域性市场;争取非上市公众公司柜台交易试点等特色的金融中心建设;成立区域性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构建城市圈社会诚信体系。为此,我们建议,省政府可以积极争取得到国务院的同意,发行城市圈基础设施建设债券。

    目前,现行《国家预算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此,武汉城市圈在地方债券获批前,可通过发行区域性项目债券、企业债券等过渡性债券制度安排缓解城市圈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的压力。

    4、设立补偿基金,促进城市圈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省政府应建立城市圈基础设施建设补偿基金,从城市圈各城市的财政收入中统一收取一定比例的补偿基金,用于补偿在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中地方利益的损失,加强省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努力实现区域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