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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困难的建议

2014-09-15 00: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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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民主党湖北省委员会


    2007年7月,国务院正式出台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省政府也作出决定,将145万名城镇低保人员全部纳入医保范围,作为为困难群体办的十件实事之一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省劳动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先后拟定和出台了相关规定,由此,一些城市特别是作为试点城市的武汉业已启动将约26万低保人员纳入医疗保险的政策。低保人员进医保所采取的特殊政策,是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举措,将从很大程度上缓解低收入家庭的就医压力,为这些城市“边缘”的弱势人群筑起一道“生命的安全网”。

    一、现行医疗保障体制概况
    当前,国家和地方已经建立的医疗保险制度是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民政系统建立的“医疗救助制度”;正在试点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其中包含低保人员进医保的特殊政策。这四大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即可实现“基本水平,广泛覆盖”,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其中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是由民政系统具体实施的医疗救助措施,主要是针对城乡居民中的低保对象提供医疗救助,其主要载体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惠民医院,通过从医疗制度上作出规定,实行“五免六减”,政府给予补偿来实现。六种重大疾病的救助,则要通过申报、审核、核准等程序,由民政部门具体实施救助。惠民医院的建设和运行,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着力解决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措施。惠民医院的最大特点就是政府财政全力支撑,由政府主导解决居民看病就医问题,已成为解决城镇居民就医的发展趋势。

    另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目前正在试点探索、覆盖城镇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在享受一般性医疗补助的基础上,对城市低保户有一定政策倾斜。为了使城镇居民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能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我省出台了《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它和其它医疗保险的制度方案共同构成低保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基本框架。

    二、城市低保人员享受医疗服务的实际困难
    低保人员参加医保工作才刚刚起步,处于探索性之中。但仅从现在出台的政策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城市低保对象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方面存在一些实际困难:
 
    1、门诊检查补助费用过低。低保人员是城镇居民中的弱势群体,政府对他们采取了特殊政策,《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也作了相关规定,但是,特殊政策是否切合实际呢?统揽规定中给予低保人员的14元“年门诊、健康检查等费用”,还不及全省最低的、武昌惠民医院就医门诊人均费用(16.14元),更谈不上“健康检查”了。并且也大大低于在实际中了解的、低保人员在无保障情况下自行处置疾病(即使是以购药为主)的年消费水平。

    住院治疗是医疗消费大头,应当给予保障,以防止低保人员贫困加剧。但是,大多数低保人员就医的方式还是在门诊。门诊费用比例过小,很难让低保人员感受到进入医保给他们带来的实惠。因此,“大病统筹为主”到底应该占多大比例,怎么让大多数低保人员能在参加医保后切实解决一般就医问题,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解决的。

    2、社会医疗救助在规定上不尽合理。社会医疗救助是针对生活贫困对象进行的医疗救助。在救助项目规定上主要是两块,在定点医院实行“五免六减”的普通医疗救助和六种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救助。其中,普通医疗救助惠及面广,收到明显的社会效益。但是,大病住院治疗的救助,显然不尽合理,它规定的是病种,而不是针对需要救助的人。据2006年统计,整个武汉市得到大病医疗救助的人数仅337人,占全市低保对象259012人的0.0013%,占中心城区低保对象191144人的0.0018%。而我们在武汉市“一街四社区” 200个低保对象的抽样调查中,就有多例严重疾病患者,所占比例在2%左右。但是,他们所患疾病再严重,因不在“规定”救助的病种之列,而得不到救助。这种不是以人的生存状况而是以病种来确定的救助规定,把很大部分需要得到医疗救助的人排除在外,显然是不合理。

    3、惠民医院“惠民”断层。惠民医院数量严重不足是一个很大的缺憾,虽然在建立后基本能做到“低水平、广覆盖”的要求,但是,由于受到诸多限制,其外科只能简单处置外伤和皮下囊肿、纤维瘤切除术,不能开展一般普通外科手术(如阑尾切除等);妇科也是如此,仅能做“计划生育”类的小手术,妇女疾病类一般手术都没有开展;并且惠民医院没有开设产科。这些造成了“惠民”医疗业务上的断层。惠民医院在双向转诊制度中也因为缺乏制度性的保障,从而很难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惠民。这是因为这些医院没有履行“惠民政策”的义务,只是从扶持的意义上给予惠民医院道义上的帮助,在诊疗费、检查费等方面对转诊来的患者20%的优惠,这种道义的帮助很难体现政府的惠民措施,实际上在转诊过程中,“惠民政策”也就终止了,无疑现行体制造成了“惠民”政策上的制度性断层。

    三、对策与建议
    1、提高低保人员进医保的补助标准。省政府规定低保对象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一般为每人每年140元以上,各地区在执行省政府文件政策时,应该结合自身财政状况适当提高低保对象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

    2、调整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费“大病统筹”与“门诊费用”比例。大额医疗统筹和大病统筹的具体起付线、支付比例,可参照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水平执行,封顶线应该略高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支付水平。

    3、调整社会救助思路。社会医疗救助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真正做到济贫救困。一是按照低保对象的生活状况划分等级,对最贫困的居民实行“无病种”医疗救助,以医疗救助配合其它社会救助及保障制度,保障贫困居民的生存底线。二是扩展救助重大疾病的种类,使救助面逐步扩大,施惠于民。三是建立医疗救助绿色通道,对不属于前两者且病入膏肓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实施救助,真正体现人道主义精神。

    4、加强惠民医院建设。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惠民医院的指导意见》,增加惠民医院数量,并明确在现有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中,选择具有基本医疗设施、技术水平及具备常见病诊疗、抢救条件和能力的一、二级医院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发达地区惠民医院的建设应该达到二级医院的规模和标准,构成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链接的平民医疗体系,使惠民医院成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次转诊医院。

    5、建立公立医院惠民通道并逐步制度化、体系化。按照中共十七大提出的“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的要求,二级、三级公立医院应该开辟与惠民医院、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窗口和通道。由政府补贴、医院让利、保险补偿、社会救助多方支撑,使城市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形成完整的体系,也使政府的惠民政策在关爱生命、关爱健康的全过程中得到体现。目前可以选择1-2所医院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并形成制度,为实现十七大提出的“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