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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11-14 11: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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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有序推进我省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总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要以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以及党委和政府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为重点,把协商民主贯穿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全过程,坚持维护核心、围绕中心、凝聚人心,突出政治性,体现建设性,注重组织性,增强有效性,务实重行,开拓创新,不断完善和规范监督的内容、形式、程序和机制,切实提高监督效能,为推进湖北各项事业发展、增进民生福祉作出积极贡献。全省各级党委要组织深入学习《意见》,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定位、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紧密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加强党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


(二)加强党委统一领导。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首要原则,始终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各级党委要把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作为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动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举措,纳入党委工作总体部署,审定政协民主监督计划,给政协出监督题目、交监督任务,听取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民主监督工作重要问题,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要积极支持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活动,带头领衔督办政协提案,认真倾听政协批评和建议,并督促有关方面办理监督意见。各级党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应重视政协民主监督意见,推动监督成果的转化运用。要加强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环境。


(三)发挥政协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各级政协党组要切实履行政治责任,把握监督的方向和原则、节奏和力度,确保党的领导落实到监督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加强对民主监督工作的研究和统筹安排,搭建民主监督平台,做到开展监督有计划、有题目、有载体、有成效。政协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及时研究部署民主监督工作。政协办公厅(室)、各专门委员会要贯彻落实政协党组部署,做好相关民主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明确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主要内容


(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主要内容。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情况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在我省的贯彻执行情况,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全省改革发展稳定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反腐倡廉、履职尽责等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情况;政协重要协商成果和监督意见的办理情况,包括协商议政会议和活动专题报告、政协提案、建议案、民主监督专项报告、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有关批示等;党委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四、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形式


(五)深化会议、视察、提案监督。积极依托协商会议、视察、提案等政协制度化、经常性工作开展民主监督。深化会议监督,政协全体会议的大会发言应增加监督性内容比重,视情安排界别小组(联组)专题讨论监督性议题。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定期协商座谈会、对口协商会、界别协商会等,应安排监督性议题,增加民主监督内容。完善对各民主党派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重要事务的协商和监督。深化视察监督,政协应选择事关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以委员视察团、专门委员会或界别视察形式,开展监督性视察,并向党委提交视察报告。深化提案监督,政协应加强监督性提案策划。重点提案中应有监督性提案,由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共同向有关部门交办,并加强督办,推进提案内容和办理情况公开。


(六)加强专项监督。政协要围绕党委和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每年确定重点专项监督议题,纳入政协年度协商计划,由政协主席会议部署实施。要把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领衔督办的政协提案列入重点专项监督范围,配合开展调研视察,提出对策建议,确保办出实效。重点专项监督结束后要形成专项监督报告,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送党委和政府。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每年选择有关议题,有序开展专项监督。对涉及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在党委的领导下持续跟踪监督。


(七)探索完善其他形式监督。积极探索创新,不断丰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形式。完善特约监督,党政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可通过政协邀请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参加对有关单位的监督;根据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政协可以委派民主监督员或民主监督小组对有关单位的相关工作开展常态化监督;政协要加强对特约和委派民主监督员的管理。探索完善社情民意信息监督,政协要重视收集、反映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警示性的社情民意信息,通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出意见、批评、建议。重视发挥委员来信来访、委员举报和民主评议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积极探索运用信息技术开展民主监督工作。


五、规范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程序


(八)确定监督议题。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议题可由党委和政府提出,也可由政协广泛多渠道征求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界别、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党政部门、基层群众等意见提出,经充分协商后提交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其中重点监督议题纳入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征求政府意见后,报党委确定。


(九)组织监督活动。加强政协重要民主监督活动的组织协调,政协办公厅(室)研究提出监督工作安排,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重点专项监督议题应安排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牵头负责,主席会议听取监督情况汇报。根据监督计划安排,政协整合力量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视察、调研,找准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在监督活动中应邀请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情况、座谈交流、听取意见。


(十)报送监督意见。政协运用会议监督意见报告、视察监督报告、专项监督报告、评议监督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按程序及时向党委和政府及有关方面报送开展民主监督形成的意见建议。探索运用建议案报送监督意见。重要的监督意见根据需要由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送。


(十一)办理监督意见。对于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送的监督意见报告,党委和政府应专题研究,形成办理意见;对于政协其他监督报告,党委和政府可专题研究,或交有关部门办理;对于提案、社情民意信息中的监督性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机制


(十二)知情明政机制。党委和政府及有关方面召开的重要会议,视情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政协委员列席。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向政协通报有关情况。根据监督工作安排,有关方面要认真做好情况通报,重点通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困难和薄弱环节,提前将有关材料送政协委员。建立工作信息横向和纵向交流机制,推进相关信息公开。


(十三)协调落实机制。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由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会商,统筹协调政协民主监督议题、工作安排等重要问题。政协办公厅(室)应及时将重点监督活动安排提前告知有关方面,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积极跟进落实。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就有关监督工作加强同党政部门等的对口衔接。


(十四)办理反馈机制。办理单位应及时以书面、会议通报等形式向党委、政府和政协反馈民主监督意见办理、采纳和落实情况,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听取重点监督意见办理情况通报。政协应及时将办理回复情况通报参加监督的有关单位和政协委员。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报情况时,应包含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情况的内容。政协常务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将全年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和监督意见办理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十五)权益保障机制。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在参加民主监督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政协委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发挥政协委员在民主监督中的积极作用。对于阻挠政协委员参加民主监督,甚至进行压制、打击和报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为政协委员参加民主监督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十六)联动联合机制。各级党委要加强统筹协调,支持各级政协之间就内容重大、涉及面广的议题开展联动监督。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与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建立联合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合力。


七、切实提升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效能


(十七)加强学习培训。发挥各级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作用,依托相关智库和社科机构,加强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规律的研究。把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教育培训和政协委员学习培训重要内容,纳入全省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增强党政干部民主监督意识,提升政协委员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和监督水平。


(十八)加强统筹协调。政协组织要周密细致做好民主监督工作的谋划、组织和实施,统筹安排政协各项履职工作,明确专门机构,落实工作责任,使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等工作相衔接、相协调。加强对政协委员的指导,强化服务保障,让委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加强纪律约束,把握民主监督底线,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注重发挥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的优势和作用,不断提高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组织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十九)强化督办考核。加强对民主监督意见办理情况的考评,将政协重点监督项目纳入相关目标责任考核,将办理民主监督意见列入受监督单位履职尽责清单。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情况的督查。政协委员参与民主监督情况要纳入委员履职考核。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2017年7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