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协商民主和人民政协事业发展,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部署新要求,为人民政协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全国政协推进人民政协事业创新发展的力度前所未有,以双周协商座谈会为代表的各项协商工作亮点纷呈、成效显著,开创了人民政协事业新局面。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强调:“要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今年2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这是党中央颁发的第一个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专门文件,是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上取得的重大成果。
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十二届全国政协最为突出的工作亮点之一。今年上半年,全国政协聚焦“实施精准扶贫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开展监督性调研,取得重要履职成果。
中共湖北省委对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高度重视,把制定出台实施意见纳入我省今年重大改革项目。省政协精心谋划,张昌尔同志高度重视文件起草工作,组织精干力量,吃透中央文件精神,学习吸收外省和省内各地成果经验,充分征求各方意见,数易其稿,经省政协党组会议审议后上报省委同意,省委办公厅印发了我省《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昨日,《实施意见》专场新闻发布会在汉举行,省政协新闻发言人对文件进行了详细解读。
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定位?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协商式监督
发言人指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
坚持党的领导,是政治原则,也是政治规矩。《实施意见》突出强调要加强党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把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纳入党委工作总体部署,给政协出监督题目,交监督任务,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民主监督工作重要问题,完善民主监督组织领导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要积极支持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活动,带头领衔督办政协提案,认真倾听批评和建议,并督促有关方面办理监督意见。政协党组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持正确方向和原则,把握好监督节奏和力度,研究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搭建民主监督平台,做到开展监督有计划、有题目、有载体、有成效。
监督内容和重点?
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贯彻落实情况等八项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言建在需要时、议政议到点子上、监督监在关键处”。
中央《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都作出了八个方面的列举式规定,强调民主监督的重点是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以及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我省结合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了扩展和完善:一是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二是政协重要协商成果和监督意见的办理情况,除了政协提案、建议案之外,还包括协商议政会议和活动专题报告、民主监督专项报告以及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有关批示等,都纳入政协民主监督内容。
突出重点,有的放矢。
发言人表示,我省已实现了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领衔督办重点提案全覆盖。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领衔督办的这些重点提案,理所当然是政协民主监督的重点,要纳入重点专项监督的范围。
8月,省政协聚焦深度贫困地区精准扶贫脱贫,开展专项民主监督活动。四位省政协副主席带队,兵分多路,奔赴竹溪、郧西、英山、巴东四县,进行蹲点式、解剖麻雀式调研。这次专项民主监督活动,是为省委书记督办精准扶贫脱贫重点提案做好前期调研服务,也是省政协贯彻落实省委《实施意见》,打造民主监督工作品牌的创新实践。
创新之处?
专项监督特色鲜明
发言人介绍,《实施意见》既充分贯彻中央精神,又具有鲜明的湖北特色,在加强党的领导、突出专项民主监督、创新民主监督机制、提升民主监督效能等方面,作出了制度性安排。特别是对专项监督单列一条进行重点部署,对专项监督的议题提出、组织实施、成果报送等提出具体要求,力求将之打造成为我省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特色品牌。
《实施意见》还从加强学习培训、统筹协调、督办考核等方面提出要求,特别是强化督办考核,除了贯彻中央文件中“党政督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情况的督查”,还提出“将政协重点监督项目办理情况纳入相关目标责任考核,将办理民主监督意见列入受监督单位履职尽责清单”,进一步提升监督实效。
与其他监督有何不同?
非权力性,刚柔相济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言人从五个方面对其性质和需要把握的重点作了介绍。
它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
它是一种非权力性监督,不求说了算,但求说得对;没有强制性,但有影响力。
它与社会监督不同,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组织性,是一种体制内监督,其基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渠道通畅,可直达党委政府,进入决策视野。
它是一种刚柔相济的监督形式,“刚”在制度规定、程序规范,“柔”在平等协商、理性包容,在现代社会治理结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在监督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反映情况,认真负责开展批评,务实提出建议,体现建设性;坚持平等协商、坦诚相见、畅所欲言、尊重不同意见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