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6〕63号)。《意见》吸纳了省政协“农村饮水安全”月度协商座谈会多项建议,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巩固提升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对于巩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成果,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运行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省政协“农村饮水安全”月度协商座谈会召开之后,省政协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送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建议》,李鸿忠、王晓东、任振鹤等省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强调“首次月度协商座谈会选题务实、精准、首位度很强,座谈会产生的意见建议很有工作价值”,要求“水利厅根据政协建议迅速拿出实施意见,把政协智力支持的意见充分利用好,把群众饮水安全的强烈期盼真正解决好。”
作为“农村饮水安全”月度协商座谈会的承办单位,省政协经济委加强与省水利厅的联系沟通,跟踪了解办理情况,积极促进会议成果转化为政策措施。省水利厅高度重视对省政协协商成果的吸收转化,一方面,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项目建设、工作考核中认真采纳省政协意见,大力推动农村饮水安全工作。7月,向省政协报送了《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协首次月度协商会精神进展情况的报告》,张昌尔、陈天会、肖旭明等省政协领导批示予以肯定。另一方面,省水利厅对省政协月度协商座谈会提出的提高水质、加强水源地保护、加强卫生监督管理、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长效机制、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改革管理体制机制等建议,认真梳理,逐条研究,积极将有关内容吸收到起草的省政府《意见》中。
省政府《意见》共分指导思想、建设管理、水质保障、长效机制、政策支持、落实责任等六个部分,提出“村村通自来水、户户饮放心水”的总体目标,要求力争2019年底前解决953万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问题(其中优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242万人的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问题),农村饮水安全各项指标全部达到或超过国家确定的标准,健全完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机制,逐步实现良性可持续运行。《意见》强调,创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模式,鼓励组建农村供水公司,对不同规模区域内的农村水厂统一经营管理;强化水源保护,分类推进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规范水质净化处理,加强水质监管;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完善农村供水水价形成机制。这些内容都体现了省政协月度协商座谈会的协商成果。《意见》还规定,将农村饮水安全水质合格率、年度饮水安全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维修养护资金落实情况等作为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省政协经济委将持续关注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对《意见》的实施和执行情况进行调研、视察,促进协商成果不仅转化为政府文件,更要进一步落实到农村饮水安全实际工作中。
(省政协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