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人民政协报》6版民意周刊刊登了笔者撰写的《社会组织应享受中小企业同等优惠政策》一文。文中提到2020年的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社会组织在党中央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与到疫情防控中,主动担当作为,彰显社会责任,在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却无法享受中小企业同等优惠政策。建议政府部门在今后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时,明确社会组织可同等享受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扶持政策,包括税收减免、房租减免、社保补贴、稳岗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同等政策待遇。
同时,笔者将该建议报送到民革武汉市委会,市委会转报到市政协和民革省委会。
文章刊登后,“人民政协报民意周刊”微信公众号也同时予以刊发,笔者将其转发到江岸区政协委员微信群和微信朋友圈。
很快,笔者反映的问题得到市、区两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当天就找到笔者了解具体情况并做了相关解释工作。
8月12日,笔者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8月9日省人社厅发布《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退役军人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军区动员局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深化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4号),明确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大中小微企业享受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笔者看到这份文件时,十分欣慰自己的参政议政成果能在政府的相关政策中得以体现。在这里,要感谢《人民政协报》为基层政协委员提供建言献策的平台,使得建议能够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并落实。下一步,笔者将继续结合自身专长和优势,积极履行政协委员职责,积极参加调研视察和协商议政,为政府出实招、谋良策。
(作者系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政协委员、民革武汉市江岸区工委会委员)
附原文:
社会组织应享受中小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2020年2月20日,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指出“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9月底,1129.9万户中小企业享受到阶段性减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额9107亿元,缓缴社会保险费616亿元。此外,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减少企业缴费2322亿元,合计减轻企业成本12045亿元。党中央出台一系列措施支持和帮助中小企业和社会组织渡过难关,让全国数以万计的中小企业和社会组织得以迅速的复工复产,为中国经济的复苏注入动力。
近日,部分城市认为《通知》文件精神,是为中小企业尽快有序复工复产“量身定做”的帮扶政策,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不在享受政策范围内。此时,现正筹划补收社会组织等非企业单位在2020年已享受的社保减免费用。然而,在2020年2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通知》的有关具体贯彻实施工作回答记者提问,明确指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可参考大型企业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多地政府在出台配套工作实施细则中也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纳入政策享受范围内。对此,有社会组织认为,按照企业划型标准,大部分社会组织的规模属于中小微企业类型,此次在享受优惠政策时参考大型企业,和当前社会组织实际情况不符。有社会组织统计,“如果按照小微企业可享受免征5个月的标准,人均可享受免征3889.4元的社保费,如参考大型企业,则人均只享受1944.7元的社保优惠。”目前,全国共有社会组织86.6万个,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1037.1万人,按这个数据计算,社会组织则需多承担社保费用207.4万元。
广大社会组织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生福祉改善、开展慈善公益活动、助力脱贫攻坚、协同社会治理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特别在2020年的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全国各地的社会组织在党中央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与到疫情防控中,主动担当作为,彰显社会责任,在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当前,全国各地在打造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此时,有些地方要补征收2020年社保费用,会让本就举步维艰的社会组织更是雪上加霜,同时也不利于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综合以上,社会组织于情于理应平等享受2020年中小企业减免社保费的政策。希望政府部门在今后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时,明确社会组织可同等享受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扶持政策,包括税收减免、房租减免、社保补贴、稳岗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同等政策待遇,进一步为社会组织生存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使之更好地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为中国经济的发展贡献新力量。
(作者系民革党员、武汉市江岸区政协委员、武汉市青年创新科技服务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