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起,每年10月25日,武汉就要鸣响防空警报,纪念1938年10月25日武汉沦陷这个特别的日子。但是2007年10月25日,武汉防空警报并没有响起,有市民追问为什么?武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部门负责人告知,武汉接连承办六城会、八艺节,为了营造祥和的城市气氛,就取消了例行的防空警报试鸣。
基于法律人的敏感,我认为,这种随意取消防空警报的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就是部门法律意识淡薄,没有依法办事。2004年8月1日施行的《武汉市人民防空条例》,是经过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是有法律效力的。该条例第28条明确规定:“每年10月25日进行全市人民防空警报试鸣。确需改变防空警报试鸣日期的,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为此,从武汉依法治市的高度,我撰写了《随意取消防空警报试鸣———依法行政意识有待加强》的社情民意,长江日报记者认为内容很好,但不宜在报纸上公开发表,就在《长江日报内参》上刊登了。时任市委书记苗圩同志作出批示:“请人防办回复李春生同志”。随后,市人防办主动约见了我。那天我开车到市人防办,市人防办领导在门口迎接,将我引进会议室。
在会议室里,武汉市人防办主任向我说明情况。原来,在筹备防空警报试鸣方案时,市里有人提出,武汉要举办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和第八届中国艺术节,因警报试鸣日当天恰逢“六城会”开幕式同时举行,为营造祥和的氛围,要求取消例行的防空警报试鸣。武汉市人防办同意了,但没有书面报市政府提出更改日期,也没有向社会解释说明,就直接取消了。他们收到了苗圩书记的批示后,认真反思,虚心接受批评,诚恳地接受监督,并表示今后一定吸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保证不再出现类似情况。那天,市人防办领导还带我参观了全市防空警报中央站等人防警报设施设备,使我对全市人民防空的情况有了初步了解。
后来在一次同学会上,市人防办任职的同学说,你上次提出的那个问题,市人防办领导非常重视,内部开了几次会议,认为当时取消防空警报试鸣没有从法律方面考虑,的确太轻率、太随意,犯了低级错误。后来,领导们都非常谨慎,说再也不能出现随意取消的情况了。
现在每年的10月25日下午4点,防空警报就会准时响起,“呜———呜”的警报声响彻武汉三镇,警钟长鸣,勿忘国耻。
今年是中国民主建国会成立75周年。75年来,民建积极投身建立新中国、建设新中国、探索改革路、实现中国梦的壮丽实践。作为一名民建会员,我会积极参政议政,履行社会责任,展示新时代民建会员的风采和担当作为。
(作者系武汉市政协委员、北京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